员工入职是HR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经常让HR们犯难的一个问题。一个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劳资双方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严重的会为企业带来诉讼风险。
为此,2013年9月12日,特主办“员工入职中的法律文件修订与风险防范”的主题沙龙。特邀张律师主讲,为HR把握招聘入职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理论和技巧,帮助HR避免陷入各类误区。
说起招聘录用员工的流程,很多HR都表示门清。可张涛律师表示,一些员工入职时的小细节,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张涛律师为在场HR分享了一个曾经遇到过的案例。
某公司招聘技术岗位员工,在复试合格后,给员工发送了录用函,在录用函中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体检或者提供半年内的体检报告。但该员工在体检后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公司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决定不在录用该名员工。员工在接到通知后,向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获得赔偿。由于员工证据充分,该公司最后是以败诉收场。
张涛律师表示,在这起案例中,企业其实是可以避免诉讼风险的,但就是因为HR的一不小心,才为企业带来了风险。在员工入职录用过程中,很多企业HR往往采用先发送录用函,然后要求员工提供体检证明的流程,却不知录用函属于要约邀请,已经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张涛律师建议HR们以后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要慎重发送录用函。可以先让员工提供一些必要证明,然后再发送录用函也不迟。
现场有位HR提问说:自己所在公司不太看重员工的体检证明,但是要求员工必须要有离职证明。很多员工粗心大意,表示自己离职证明丢了,那么这样的员工又是否能录用呢?如果聘用了,是不是会有什么风险呢?
为此,张涛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解答HR的提问。A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外产品代理的企业,2012年6月聘用了B公司一名离职的销售员工王某,王某在5月中旬和B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于6月初前往A公司工作。而A公司的HR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王某已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要求其出示离职证明就将其录用。而后不久,B公司就以王某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其提出诉讼,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一个尚未与其他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而且给其他单位造成劳动损失,则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王某以提出离职,但是由于王某无法出示离职证明,最后是B公司赢得诉讼,得到赔偿。
张涛律师建议HR们在录用员工时,要严格审核该员工是否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遇到没有离职证明的员工,HR可以引导员工获得必要的证据,证明已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从而为员工也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