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在操作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行了明确,对用人单位和HR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到了年底,很多企业员工都开始带薪休假,可是这里面的门道,HR可清楚?
第一,享受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例外项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法律责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过去用人单位通常采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这将导致部分职工依照用人单位原规章制度可享受比法定更好的待遇,而另一部分职工依据用人单位原规章制度享受的待遇低于法定标准,这将给公司管理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因此时代光华认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对现行的带薪休假制度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调整,确保针对每一名职工都至少不低于《办法》中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