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公司有400余名员工,去年因为房市行情,许多同事都赶着买了房。因为买房、买车之类都需要开收入证明,当时出于帮助员工实现心愿的考虑,总经理让HR做了一个关于虚开收入证明的内部规定,让员工写申请,说明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要求公司虚开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并申明不得因此主张任何法律权益。
这项内部规定出台以后,一直实行到现在,目前还没有出过什么问题,但毕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怎么样既帮助了员工,又保证公司没有好心办坏事。
事实上,为满足员工购房购车,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证明上就有单位的公章,银行依此证明向员工发放贷款。如果贷款月供超出员工实际收入,员工将无力承担,只能中断银行还款。如果银行核实,将发现单位出具了虚假收入证明,于是,银行可将单位和员工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可见,企业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而且也无法排除与员工“恶意串通”的嫌疑,可以说,企业开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对银行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企业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很可能被银行拿入“黑名单”,对单位今后的贷款、融资等都不好。
因此笔者认为单位为员工开具收入等证明一定要客观真实,切勿弄虚作假。比如:员工要办理信用卡需要开具收入证明,那么收入证明上面抬头必须有清晰明确的办理信用卡银行全名,须注明此收入证明的真实用途是用来做什么用,如有必要可在上面加盖“复印无效”章。那么员工买房也好买车也好,这些证明上面也都要有明确的卖方单位名称及证明真实用途。
此外, 对于凡是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或法人章或其他章的都最好有用章使用登记记录并复印留存一份。备案册上明确哪个部门,某某,何年何月何日,用何章,用途是做什么等,最后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当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很出现,人资部门在第一起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时候就应该把事情的严重性告诉老板,让老板认识虚开证明不是小事,然后在老板的同意下给大家做一次普法知识讲座,让大家都明白事情的严重性。
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很多企业尤其是国企存在这样的情况。表面看,公司和企业是从为员工考虑的角度出发,但是,在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逐渐完善情况下,虚假证明一旦查实,对单位和员工影响不小,尤其是员工个人,不良的信用记录时间长达几年,对个人在生活的方面影响尤为深刻,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