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个税计算适用“除以12的税收优惠办法”,即用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在具体操作中,月收入的不同及年终奖发放方式的不同,都将导致个税计算方法的不同。将对不同情形下年终奖的各种计税方法总结归纳如下。
一、月工资收入不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不同
201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当员工获得年终奖当月的收入超过3500元时,发放的年终奖直接适用年终奖优惠办法。当员工获得年终奖当月的收入低于3500元时,需要先扣除当月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再适用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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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高于3500元的个税计算
『案例』
小张2015年1月工资6000,年终奖36000,无其它收入。
小张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3500)*3%=75元
小张年终奖(36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因此,年终奖个税为:
36000*10%-105=3495元。
小张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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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税计算
当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时,在计算个税时,可以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员工当月工资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小张2015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36000,无其它收入。
小张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无个人所得税。
小张2015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
3500-2000=1500元。
那么小张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6000-1500=34500元。
34500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因此,小张年终奖的人税为:
(36000-1500)*10%-105=3345元。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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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的年终奖适用个税优惠办法,从而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则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