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职场碰瓷族”

发布时间:2017-07-08 编辑:唐露

  用人单位要牢记一点: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的劳动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则就有可能掉进“碰瓷”者挖好的陷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hr实战文章,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内容请浏览(yjbys.com/hr)。

  时下的职场悄然冒出了这么一种怪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讨要双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 回头找麻烦;找人代领工资 转头不认账;存心不要社保 事后高额索赔……

  “碰瓷”,原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常见于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跟机动车相撞,借此骗取赔偿。“职场碰瓷”,是指一些求职者故意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或者特意隐瞒真相,布下陷阱,制造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出现,然后为牟利而索赔。

  “碰瓷”现象1: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去年9月,北京一建筑工地开始进行水暖施工,经人介绍,安徽的老赵来到工地上干活。上班第二天,带班的李工长拿来劳动合同让他签字,老赵不签:“咱这关系签它干嘛?不用弄这麻烦事。”李工长说:“公司要求每个人都得签。”“咱说好一天160元,合同里写的是月工资1900元,签字后就等于我认同这么低的工资了。再说了,我签了合同,你们给上保险吗?”李工长被问住了,工地上没几个人有社保。他琢磨了一会儿:不签算了。就拿着劳动合同走了。

  三个月后,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结账走人。今年初,李工长所在公司被老赵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律师支招儿: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也不用

  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武丽君律师介绍,建筑工地上短期工作比较多,尤其是水暖、电工、油漆等这些岗位,长则工作几个月,短则二三十天就结束了。对于临时招聘来的职工,一些公司嫌麻烦就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当职工不愿签时单位也默认了,殊不知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职场碰瓷”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要想避免有人拿这条法律“碰瓷”,首先要规范合同条款,该有的内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合同,不给“碰瓷”者留下不签劳动合同的借口。

  其次,遇到职工拒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要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来处理,在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后将其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牢记一点: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的劳动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则就有可能掉进“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碰瓷”现象2:找借口玩失踪 事后索要生活费

  2011年11月底,一家酒店聘吴明为厨师,过了一周的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1月10日,吴明找经理请假:“在山东老家的父亲生病住院,我得回去照顾几天。”看对方焦急的样子,经理批了他7天假,并让他提前领了工资。

  半个月过去了,吴明没回来上班。单位负责人打他手机,他说父亲病还没好,想再请一段时间的假。经理让人通知吴明,一个月内回来上班,否则算主动辞职。一个月后,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职工会上宣布将他除名。

  今年初,吴明到劳动仲裁把酒店告了。经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离职了,工资也已经结清,跟酒店没有劳动纠纷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书一看,原来吴明以酒店跟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1月30日才到期为由,称他现在仍是酒店的员工,单位却一直不让他上岗,不给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难,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律师支招儿:辞退员工要履行法定程序

  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入职一两个月,等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借口离开公司玩失踪,几个月后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待岗生活费,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场碰瓷”现象。用人单位要想杜绝这种“碰瓷”,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比如规定职工离职几天就视为旷工,旷工几天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二是对旷工、不辞而别、请假逾期不归的职工,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时要履行法定程序。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职工时,单位可以挂号信、快递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亲属;仍然无法送达时,企业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认定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书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达职工。

  另外,为了应对“职场碰瓷”族的恶意诉讼,用人单位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职工旷工、过期不归的证据,以及被辞退职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挂号信、快递存根、刊载公告的媒体材料、企业规定制度等,这样可帮助用人单位打赢官司。

  “碰瓷”现象3:找人代领工资 离职后不认账要求补发

  去年7月,某物业公司招聘阿力为值班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把他派到下属一个项目部去上班。

  物业公司是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阿力上班的地方离公司远,每次都让业务主管替他代领。2012年11月底,业务主管辞职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时连犯两次错误,差点酿成事故,物业公司两次下发违纪通知,但他均拒绝签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到财务结算工资。当日,阿力没领工资就离开了单位。此后,公司多次以电话、快递形式通知他来领工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他都没来。

  半年后,物业公司接到劳动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原来,阿力已申请劳动仲裁,称他从2012年7月入职到同年12月15日期间,单位一直未发放工资,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万元。

  工资已经按月支付了,就因为工资发放表上没有阿力本人的签字而成为被告,物业公司觉得很冤,但也只好委托律师应诉。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