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应明确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如何规范擅自离职员工相关文章,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可浏览(yjbys.com/hr)。
【案件回放】
2008年9月,高中刚毕业的四川小伙小Z,怀着一颗激动的心,加入到了南下打工的队伍中,来到广东一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求职。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月9日至2011年8月,双方就小Z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作了约定,同时,就考勤管理、旷工管理等,以及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一一做了约定。
2011年春节前,小Z突然离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知去向。这样的情况,对于公司HR来说,已经是见惯不怪了,加之春节假期即将到来,公司也无暇对此时作过多的处理,仅作“员工擅自离职,除名”记录处理,就草草了事,并未作其他处理,也未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半个月后,小Z回到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支付全额工资,包括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公司HR认为,小Z在春节前就擅自离职了,工资只应算到小Z春节前离开的前一天,后面的工资,以及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不应当支付。双方各执一辞,最终闹到了仲裁处。
最终仲裁作出裁决:因为小Z承认了旷工,对旷工日期不予支付工资,但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仍需支付。虽然,对于公司来说,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不多,不算什么。但小Z的主管,公司HR,都觉得很无辜,明明春节前小Z已经擅自离职离开了公司,为什么还需要支付这之后的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案件评点】
本案,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意义,在哪里呢?员工离职,解除劳动关系,须格外注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职工的奖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遵循对企业职工负责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只需付旷工前的工资。另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依此跟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向该名员工索取赔偿。
为此,擅自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案例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显然没有按照上述法规的有关程序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因而导致了后来的争议和败诉,付出了支付不必要经济代价。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企业一般不再使用“除名”的概念,而以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贯以来采取的仍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提前通知、征求工会意见及通知员工本人等法定程序仍然有着重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