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一:人大主席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职责二:人大主席职责
1、负责乡人大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乡人大主席团的工作会议。
3、代表乡人大主席团向人民政府报告乡人大工作。
4、督促、检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议案、建议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活动。
6、接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7、完成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职责三:乡镇人大主席主要职责
(一) 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 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三)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五)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六) 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各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七) 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八)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职责四: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实践中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还担负以下职责:
(1)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
(3)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4)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和主席团决议、决定的有关事宜。
(5)列席本级党委会议和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
(6)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负责督办。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