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重大的开支必须经过主办会计、单位领导审核方可办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在支票上应注明收款单位、用途名称、签发的日期,规定报销的日期。过期没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必须加盖作废的印章,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遗失要办理银行挂失手续。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凭证,一笔笔记账,并结出余额。月未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账面数字和余额单上相符,对于未达账要及时查询办理结算。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账号。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薄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银行账、现金账做到日清日结,不超日做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箱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保管空白支票和收据对于空白支票和收据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执行领用、注销手续。
5、对原始发票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单位、填制单位公章、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签章、大小写相符方可报销。
6、对于发放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要及时地计算所得税。
7、认真学习《发票管理办法》《银行法》等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