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老师申诉制度范本

发布时间:2017-12-13 编辑:晓玲

  学校老师申诉制度可以处理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与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等问题,下面就是小编收集的制度的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篇1:学校老师申诉制度范本

  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篇2: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 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学校老师申诉制度范本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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