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
1.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 失去资格情形:
(1) 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
1. 对长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 对劳动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