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种类 | 具体规定 |
法定节假日 |
1.新年(1月1日):放假一天(不含周末)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不含周末) 3.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不含周末) 4.国庆(10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不含周末) 5.上述给假为一般执行标准,因公司工作需要,总经理可以调整和决定具体的放假时间和长短 |
年假 |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者,皆可享有3天有薪年假,服务期每增1年则增加1天的年假,最多增至14天 2.年假可以分次使用,每次不得少于1天,并应于休假日前3天提出申请 3.员工每年的年假应于当年度使用,否则该年度未使用的年假将视为自动放弃;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于当年度休假的,经核准后可以在次年度补假 |
事假 |
1.员工遇事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应事先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类别,经部门经理同意批准并把工作交待清楚后可请事假 2.无法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传真两种方式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请事假,期满仍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不可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请事假 3.试用期内员工通常不可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延长试用期 4.一般员工请假2天内由直接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至5天以内应由隔级上级领导批准;5天以上事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5.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假1天内可自行决定,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及下属人员即可;1天以上3天以内由直接上级领导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需经隔级上级领导批准;5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请假3天内(包括3天)可自行决定,告知总经理及直接下属即可;3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 7.员工请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和津贴 |
病假 |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应凭医院的病休证明准病假 2.具体请假天数及批准人规定等同于事假;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薪金,超过半天其超过部分按事假考勤 3.15天以内的病假不扣发固定工资,但不享受工作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超过15天的病假部分原则上不享受任何工资和津贴,特殊情况可给予照顾(按 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每月 元生活费) |
婚假 |
1.符合法定婚龄的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可增加婚假10天(注:10天为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及法定假日) 2.休婚假的员工需持结婚证办理休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3.婚假期间享受岗位固定工资和津贴,但不享受奖励工资 |
丧假 |
1.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及养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 2.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丧假2天 3.丧假期间享受岗位固定工资和津贴,但不享受奖励工资 |
产假 |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女员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将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工资标准做适当调整 |
特别提示:在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如遇法定假期或公众假日的,不再增加休假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