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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试用期不惹麻烦的9条军规

发布时间:2017-10-10编辑:1035

  HR工具:试用期不惹麻烦的9条军规

  一、不能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等于无试用期。

  二、不能超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每月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不能重复试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重复试用亦属违法约定试用期,同样面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四、不订单独试用合同。单独的试用合同是会被认定为一份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试用期需参加社保。千万不要以为试用期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发生一单工伤事故,单位得自掏腰包了。

  六、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雇。试用期解雇一个员工并不比试用期后解雇更轻松。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行,这个举证责任并不容易。

  七、需书面约定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便于操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

  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决定须在试用期内做出。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的决定须在试用期内做出,超过试用期就不能再以这个理由解雇了,否则属违法解雇。

  九、注意试用期解雇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文义解释,试用期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者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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