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入职培训中,一个小组在参加项目比赛中失利,组长被罚做导致损伤,在认定工伤得到赔偿后再起诉培训老师和班主任赔偿。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小李的起诉。
小李是2011年6月入职保险(放心保)公司的新员工,当年7月12日,小李参加公司培训,在名为“支援前线”的小组比赛中失利了,因为小李是组长,负责培训的老师王某要求小李做200个俯卧撑作为惩罚,小李硬撑着过了关。第二天上午继续培训时,因为组内有两个组员未按规定佩戴临时工牌,班主任黄某惩罚小李做20个俯卧撑,小李在做完俯卧撑后,身体已感到不适。中午,小李向黄某请假后原告去医院看了病,经诊断,小李因运动过度导致腰部、腰椎受伤、血尿等。
事后,公司为小李申请了工伤认定,有关部门确认小李为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小李也从公司处获得了工伤赔偿。
2013年1月,小李以培训老师王某和班主任黄某在培训的过程中要求其做俯卧撑已超出常人所能承受范围,导致损害结果,侵犯自己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俩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万余元。
针对小李的诉讼请求,王某与黄某均辩称,她俩不存在侵权行为,而是分别按要求履行培训老师和班主任的职责,无任何强迫小李的行为,更谈不上体罚。现小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她俩认为,小李不应该就同一事由再向她俩主张赔偿,总而言之,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照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原告诉请的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保险公司的员工,之前有关部门明确作出了原告被罚俯卧撑导致损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现原告认为其目前的损害后果也系两被告强行要求其做俯卧撑形成,故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依照之前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主张仍然属劳动争议的范围,依法应当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现原告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起诉至法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