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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待不打招呼就撤的员工

发布时间:2017-03-10编辑:weian

  【案例】

  王女士是B 公司的一名会计,一直想调到B 公司的母公司A 公司工作。2006 年,在没有同B 公司商量的情况下,她通过关系直接到A 公司上班了,也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对这件事情,B 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张虎一直很恼火,但又得罪不起,只得默认了这次“调动”。

  2007 年8 月,王女士在A 公司的工作结束,却没有回到B 公司上班,但B 公司仍然为她上着社会保险。2007 年9 月,王女士与B 公司的合同到期了,B 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给她发去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续签合同中把工作岗位由会计改为出纳,之后又连续发了两次催王女士续签合同的通知。可令张虎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等来的却是一场官司,王女士申请了,提出的请求有二:一是续签合同应该保留原有工作岗位;二是如果不能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则合同不续签,B 公司应该进行经济赔偿。张虎觉得双方都有问题,但又一时理不出头绪,很是苦恼。

  【本期专家解读】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帮助张虎理清头绪:

  第一,B 公司与王女士间的劳动关系问题。HR 经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首要从劳动关系角度对企业与员工间的纠纷进行分析。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是应对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基础性判定问题。本案中,王女士自行通过关系去A 公司上班,此后再没有回到B 公司上班。但是B 公司没有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且持续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故可以认定B 公司与王女士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存续。

  第二,B 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能否变动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呢?我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如果非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由企业调整工作岗位,则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方可。那么在续签环节企业能否提出变更原有工作岗位呢?首先,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诸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女员工“三期”等劳动合同应顺延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可以与员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若存在员工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则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企业向员工发出的续签通知属于企业的单方面意向,员工是否续签由员工自行决定。员工可能是接受企业提出的工作条件的,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如果员工对企业所提出的续签意向不满意,则其可以再行与公司进行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再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则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来看,企业应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B 公司有权利在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将其原工作岗位由会计变为出纳,此时王女士应就是否接受该变更进而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对公司做出明确回复。

  第三,在仲裁案件实务中,人力资源经理张虎应如果处理本案呢?如果张虎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之前接到本劳动争议仲裁通知的,则应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终止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或在届满日前再行与王女士协商直至达成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张虎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之后接到本劳动争议仲裁通知,且在此之前并没有按期限终止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公司不再希望与其续签,那么张虎应避免让公司与王女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尽快做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通知给王女士,同时要求王女士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操作上,人力资源经理张虎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王女士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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