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我公司为了尽快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单方决定全体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周六全天上班。我和其他几位同事觉得公司这样做不对,仍坚持加班20天,期间我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后来,我和几个同事自行按照公司正常的工作时间下班。公司领导几次严厉批评我们几个人,我们还是没理会。再后来,公司领导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作出了对我们几人予以的决定。请问:公司这样辞退我们对吗?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答:公司这样辞退你们是不对的。你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你公司领导的决定是不对的。首先,公司决定让员工加班,延长劳动时间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作出决定,不符合合理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定程序;其次,加班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根据你的陈述,你加班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最后,公司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辞退你也是不对的。你,并不能说是违反公司纪律,更不能因此而辞退你。
你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其他同事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也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问:劳动者的哪些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经常听到别人说如果我们打工的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请问我们劳动者哪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投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如下:(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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