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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发布时间:2017-03-16编辑:weian

  反映出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劳动者的利益和社会地位以及劳动的质量和效率。只有劳动者的利益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得到保障,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时,劳动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当前,一些企业不和谐的劳资关系表现在,企业用工合同不规范或没有用工合同;超时劳动且报酬极低;随意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漠视安全生产;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资方在劳资关系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因此一些企业根本没有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企业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致使劳动者时常遭遇医疗、工伤事故,导致劳资关系不断恶化;忽视职工的全面发展问题等。

  一、企业不和谐劳资关系的成因

  1.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像劳动监督,有些方面根本没有立法,致使对违法的企业主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执法力度不够。对现存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到坚决彻底地执行,尤其是涉及对企业主制裁的相关法律,对资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和职工要求权益保护的呼声不予理睬。

  2.一些地方政府持漠视态度。在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背景和强资本压力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或留住投资,发展地方经济,以所谓营造宽松投资环境的名义,对投资方一些无理甚至违法的要求予以默认,在劳动、安全、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工人的申诉采取拖延、刁难的态度,只是在事态严重时采取一些运动式清理整顿威慑用人单位。实际上,一些政府部门怕公正执法吓跑投资者,已经站在企业一方变相维护企业利益。

  3.一些企业工会组织成为一种摆设。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工有困难找不到工会,找不到维权的渠道;工会调节作用不大。现有的工会一般都脱离了劳动岗位,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其工作也只是发放福利而已。工会在经济地位上不独立,不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力量,对于职工的呼声也只能寄予同情、积极呼吁,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

  4.一些企业法人唯利是图。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利润的局限和抗风险能力差,更可能遇到经营上困难的情况;管理上重视效率但不够完善。许多中小企业起步较晚,家族制管理规范化程度低。企业法人也大多没有受过正规教育或高等教育,科学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欠缺,管理手段粗暴,依靠低成本完成资本的积累,将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唯一的追求目标,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5.部分劳动者有理无知。我国中小企业的一线生产工人,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更谈不上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各项权利了。面对企业法人不公正的待遇,由于他们各自的狭隘维权思想,导致他们缺乏统一的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机制,注定他们成为这场博弈的受害者。因此他们有的表现为隐性抗争,惹不起躲得起,以致引发大规模民工荒;有的表现为显性抗争,采用极端非理性方式情绪化维权。

  二、和谐劳资关系的途径

  1.政府要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然已出台《劳动法》,但还需要一系列单项劳动法规与之配套,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性法规,如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工资法、雇工法、劳动保障法等。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业主的守法经营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劳动和安全法规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政府部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关系的动力。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建立和谐劳资关系,要将地方政府的劳资关系处理情况作为重要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地方政府要改变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被动局面,尽快形成长效机制。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社会矛盾的社会,而是用制度化、法制化方式解决矛盾的社会。因此,要统筹兼顾,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这里注意整合各种群体利益,不是厚此薄彼,也不是平均主义。还要降低劳动者维权的边际成本与周期,主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实行奖惩分明。

  (2)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宣传和培训。许多企业在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给予行政处罚时,才知道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企业老板平时重生产轻管理,对劳动法律法规不懂,对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劳资矛盾,由于处理不当往往变成了重大劳资纠纷。所以,要加强对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参加劳动管理业务学习,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3)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如现行法律法规对欠薪行为没有明确的刑事责任约束,对一些欠薪企业,劳动部门只能对其拒不整改时进行罚款,但处罚的数额很低,对企业的威慑作用不够,由此造成了个别企业发生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所以,要适当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赋予劳动部门更大的合法权力,使企业不敢违法,从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4)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工人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合法权益,在企业故意拖延的情况下,往往要经过“一裁两审”(劳动仲裁、区(县)法院审理、市中院审理),时间长达八个月,并且要交一定的费用,如果是工伤赔偿案件,时间甚至更长,造成了工人维权成本高。

  2.加强和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会,使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使企业员工成为真正的主人,从根本上解决劳资冲突。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永远守护者。劳动者要真正摆脱弱势地位,不能只依靠《最低工资法》的保护,更应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拥有与企业同等的话语权。

  3.企业应从环境、机制和文化方面积极改善劳资关系。解决劳资问题的症结关键在于企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应该拿出最大的诚意。

  一是要转变经营观念,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通过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者培训等人性化的管理留住劳动者。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全面承担起社会责任。即不允许强制加班;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不许采用惩罚性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是营造企业文化,通过自觉或自律的方式,使员工对企业认同归属,从而使劳资关系超越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申诉机制。即通过民主沟通对话机制,厂务公开等充当减压阀,企业主通报企业最近情况,员工提意见,双方坦诚交流,消除误解,确保企业内部问题不堆积,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4.劳动者应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和谐社会的目标并不仅仅满足于解决各种矛盾,社会应该是充满向上活力的、每个成员都积极要求进步、追求自身全面发展的社会。因此,每个劳动者都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技能、法律素质,将就业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尤其是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大胆地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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