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资管理规定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28 编辑: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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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一)

  1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 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2.1.1 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5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 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20元。

  2.1.2 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40元。

  2.2 生产人员

  2.1.1 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 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5元; 在职工作满3年, 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15元。

  2.1.2 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00元。

  2.4 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 举例:某员工从2000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1年1月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在 2002 年 1 月的工龄工资应为15元;2003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25元;2004 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35元.2005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06年8月开始续接,为45元.

  2.6 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 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 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二)

  1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 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30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

  2.2 生产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4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7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0元。

  2.4 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 举例:某员工从2000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4年1月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其2004年的工龄工资为5元;2005年1月其工龄工资按管理 人员计算应为30元;2006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07年8月开始续接,为100元。

  2.6 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 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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