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单位可以撇开合同解雇劳动者吗相关文章,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可浏览(yjbys.com/hr)。
2007年底,张小姐应聘到一广告公司担任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公司突然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经济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实行结构调整,拟与另一家公司合并,不再设广告公司经理一职。因此,公司于10月起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张小姐剩余年假及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张小姐认为,公司提前解约,理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合同有效期内的全部工资损失。但单位认为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不属违约。
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时下,金融危机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不是说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然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企业应首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变更不成方可解除合同。并且,单位与员工协商的无论是否能够达成协议,都应有书面证明。这样,万一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单位就能举证说明自己已与员工进行了协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本案中,张小姐的公司正是忽视了这一点,在还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样的解约行为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属于违约行为。
此外,公司解除与张小姐的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还需要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同时,单位还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用人单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经济不景气,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用人单位在每次计划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都要深思熟虑,仔细研究法律法规的规定,灵活适用法律规定,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防一张随意的“解约通知“而带给自己一个法院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