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除其相应职务,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可以相应解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高管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恢复相关文章,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可浏览(yjbys.com/hr)。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方面日益谨慎,特别是当涉及解除劳动关系问题时更是小心翼翼,而一旦用人单位需要解除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关系,则更感觉到如履薄冰。高管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可以要求恢复?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又该如何应对?本期我们将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在这方面进行讨论。
一、公司“高管”的定义
高管顾名思义即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曾提到:“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定义或明示其范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第一款曾提到“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但也未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定义。
法规中仅在《公司法》第217条提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中虽然对高管有明确的列举式定义,但根据劳动法的实践,劳动法范畴的高管显然并非《公司法》中定义的高管,确切地说,劳动法范畴的高管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公司法范畴的高管,也包括用人单位中负责单位整体工作或涉及单位全局利益的“高层”,其具体范围根据单位规模的不同又所差别。
二、法律上对解除高管和普通劳动者劳动合同并未区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合法解除情形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对高管和一般劳动者进行任何区分,其对两类人员的法律保护措施是完全一样的,高管同样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解除高管职务并非当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高管和普通劳动者带来的最明显的法律冲突首先体现在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上。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不说明理由就可以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这些高管。在董事会作出解聘决定后,作为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这类高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司法》中对此类高管的解聘并没有要求满足《劳动合同法》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条件,既然解除了聘用,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相应解除。因此只要解聘此类高管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但同时存在第二种观点认为,董事会解除的只是劳动者的职务,劳动合同不能相应解除,如果此类高管被解聘后,用人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符合上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即使此类高管被解除职务,双方的劳动关系还要继续,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其相应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高管和普通劳动者带来的法律冲突还体现在对其它公司法规定的高管的劳动合同解除上。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规定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14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因此根据公司法如果高管存在上述五种情形,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除其相应职务,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可以相应解除;同样也存在第二种观点还是认为,公司只是有权解除职务,而不可以当然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