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与禁忌,企业的HR了解哪些?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与禁忌,欢迎大家阅读!
【女职工基本劳动保护】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4)女职工“四期”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四期”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进行了详细规定。
(4)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5)解雇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需延长到“三期”结束为止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及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限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及禁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及禁忌】
一、孕期劳动禁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二、孕期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至六条: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期间,可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呢?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能否调整其工资待遇?普遍认为是不可以。因为调整其岗位,起因是女职工怀孕,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所以,尽管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一样,也不能降低原有工资标准。
【女职工产假、流产假】
一、婚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已由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截至目前,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的最新天数,具体可见下表:根据《婚姻法》以及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省份 |
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护理假 |
河北 |
18天 |
158天 |
15天 |
辽宁 |
10天 |
158天 |
15天 |
北京 |
10天 |
128天到7个月 |
15天 |
天津 |
3天 |
128天 |
7天 |
山东 |
3天 |
158天 |
7天 |
上海 |
10天 |
128天 |
10天 |
浙江 |
3天 |
128天 |
15天 |
安徽 |
3天 |
158天 |
10天(异地生活20天) |
江西 |
3天 |
158天 |
15天 |
福建 |
15天 |
158天到180天 |
15天 |
广东 |
3天 |
128天 |
15天 |
广西 |
3天 |
148天 |
25天 |
湖北 |
3天 |
128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158天 |
15天 |
宁夏 |
3天 |
158天 |
25天 |
四川 |
3天 |
158天 |
20天 |
辽宁 |
10天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158天 |
15天 |
黑龙江 |
15天(婚检加10天) |
180天 |
15天 |
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劳动保护及禁忌】
一、劳动禁忌范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哺乳期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至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享有如下权利: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