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目的
为了使公司员工考核的实施与运行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的作用
员工考核的作用,是为了把握并评定员工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运用考核表,按照规定的考核项目,对员工担任职务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以及职务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定。
1、把握每个员工与其担任的职务级别相应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发和利用员工的能力。
2、把握每个员工所担任的职务工作完成情况,据此公正合理地做出薪酬安排。
第二章员工考核的标准
第三条员工考核必须把握的能力
员工考核把握并测评的能力是与职务相当的能力,包括潜在能力和显在能力。潜在能力是员工拥有的、可开发的内在能力;显在能力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出来的,并表现在业绩上的能力。
潜在能力,可根据知识、技能、体力以及经验性能力来把握;显在能力,则可通过工作业绩(质和量),以及对工作的态度来把握。
第四条员工考核的分类员工考核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业绩考核,就是参照职务标准,对员工在一定时间内职务工作完成的情况进行评定。
2、能力考核,就是参照职能标准,对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所承担职务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五条员工考核的标准员工考核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要求和水平进行的,并且,能力考核的标准是职能标准,业绩考核的标准是职务标准,
第六条员工考核的项目设置
1、考核的项目依据员工在职职务、级别进行设置。
2、考核表的格式以及计分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总监在听取有关人员意见之后决定。
第三章员工考核的实施
第七条考核对象员工考核的对象,限于评定期之日登记在册的员工,下列人员排除在外: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一年者(截止到评定进行时)。连续工作年限包括临时、试用期。
2、因长期缺勤(包括公伤)、停职等原因,评定期间出勤不满两个月者。
第八条评定者与评定阶段
1、被考核者与考核者之间,原则上要求在相当长时间中有过上下级管理关系。
2、考核者是被考核者的直属上级领导。
3、在评定期间,因工作转换、人事调动,原有的考核关系变更,致使不能对被评者进行充分的考核,或者造成考核困难,可以寻找能够替代原直属上司的考评者,完成考核工作。
4、在其他难以确定考核者的情况下,原单位主管、总公司的经理以及业务部负责人可以在征得人力资源部主管同意的情况下,指挥考核人员。
第九条考核者的职责
1、第一次考核者必须站在直接监督的立场上,并且对于想要特别强调的评分和评语以及对评定有显著影响的事项,必须予以注明。
2、第二次考核者必须在职务、级别上高于第一次考核者。有关需要特别强调的评分和评语、对评定有显著影响的事项,或者有关与第一次评定有明显差别的地方,必须予以注明。特别在遇到与第一次评定有显著差别的情况下,应该与第一次考核者交换意见,有必要的话,相互商讨,对评定做出调整。在不能做出调整的情况下,至少应该把第二次评定的结果,通知给第一次考核者。
3、裁定者应参考考核评定报告,做出最终评语。
第十条评语等级
1、评语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等。评语等级的更改,需经人力资源部总监决定。
2、与评语等级相对应的评分,为了把考核的结果,应用于开发利用员工的能力,应用于员工待遇管理方面的工作中去,要采用如下具体做法: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
管理者以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在考虑教育培训员工时,应把人事考核的结果作为参考资料,借此掌握教育培训的内容,进一步开发、利用员工的能力。
第十二条调动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