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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绩效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27编辑:ZMR

  为全面贯彻上级绩效工作分配制度,切实做好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教师队伍的和谐稳健发展,根据《钟祥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考核对象

  阳光中心小学在岗公办教职工。

  四、考核内容

  1、师德考核(5分)

  以本年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为依据,优秀得5分,合格得3分,基本合格的2分,不合格不得分。

  2、教师专业发展(5分)

  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科研能力的情况。

  ①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和参与教学研究计3分.

  ②参加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计2分。

  3、出勤(5分)

  全勤计5分,一学期累积病假7天、事假2天以内的扣1分,病假8—15天、事假3—7扣2分,病假16天以上、事假8天以上扣5分,有旷工行为的1次扣5分。

  4、工作量(35分)

  学校教师工作量以《阳光中心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中的工作量标准进行核算。

  班主任的工作量中各种班主任记载少一次扣一分。

  班主任两操不跟班、学生就餐不跟班发现一次扣一分。

  5、教育教学过程(15分)

  ①备课(2分)。教案检查,迟交者扣0.2分,缺交者此项不得分;无超前备课扣0.2分,未分课时备课扣0.1分;教学反思、教案未达要求扣0.1分。

  ②上课(5分)。坐着上课,无故缺课,未用普通话讲课,不按课表上课扣1分;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或自请人代课,双方当事人均扣1分。

  ③作业(4分)。学生作业量不足,或者严重超标者扣1分;教师未按要求批改或者批改不得当,扣1分;没有督促学生及时更改错误,扣0.5分

  ④辅导(2分)。无学生辅导训练计划及总结扣0.5分;学困生辅导次数未达到规定次数扣1分;辅导、训练无记录、无教案扣1分。

  ⑤课外实践活动及安全管理(2分)。课外实践活动无组织、无内容扣0.2分;在教学时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扣2分。

  6、教育教学效果(30分)

  教育教学效果由教学成绩(15分)+提高成绩(15分)两部分相加构成。以每学年考试成绩为依据由教务处考核,分三等:一等得30分,二等得26分,三等得22分。

  7、教育教学工作贡献(5分)

  ①在教研活动中,受表彰一次分别按国家、省级、市、镇级分别计5、3、1、0.5分。(同一次活动的,从最高级别加分)

  ②辅导学生受表彰1人次分别加量化分国家、省级、市、镇级分别计5、3、1、0.5分。(同一次活动的,从最高级别加分)

  ③受到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个人、德育标兵分别按国家、省级、市、镇级分别计5、3、1、0.5分

  ④学校各职能部门人员,不按学校要求完成分管的工作,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或分管工作受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除量化分1分。

  ⑤以上分数超过5分的计五分。以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工作成绩来计算,无突出贡献和成绩者不计分。

  五、工勤人员考核

  工勤人员工作量按教师平均工作量×90%×等次百分数,等次由总务处组织评定一等120%,二等100%,三等80%,四等60%。

  六、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

  2.自评。

  3.小组考核评定

  4.公示结果

  5.审核确定

  七、考核结果的确定

  ①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80分以上的教职工中,按教职工人数的15%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其他归入合格之中,70~79为合格,60~69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②绩效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月金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合格人员发给60%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党纪和行政处分者。

  2、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事有偿补课,收费办班者。

  3、以非法方法表达诉求,谋取私利者。

  4、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厌恶教育教学工作、干扰征程教育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学生利益的;

  5、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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