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不明确
有时甚至是为了考核而考核,考核方和被考核方都没能充分清楚地了解绩效考核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本身并非管理目的。同时,考核原则混乱,自相矛盾,在考核内容、项目设定以及权重设置等方面表现出无相关性,随意性突出,且绩效考核体系缺乏严肃性,任意更改,难以保证政策的连续一致性。
二、考核缺乏标准
目前多数企业的绩效考核标准过于模糊,表现为标准欠缺、标准走样、难以准确量化等,容易引起不全面、非客观公正的判断。
三、考核方式单一
在很多企业的考核实践中,往往是上级对下属进行审查式考核。考核者作为员工的直接上司,其和员工的私人友情或冲突、个人的偏见或喜好等非客观因素都将很大程度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四、职工对考核体系缺乏理解
有的企业在制定和实施一套新的绩效体系时,不重视和员工进行及时、细致、有效的沟通,员工对绩效考核体系的管理思想和行为导向不明晰。
五、考核过程形式化
很多企业制定和实施了完备的绩效考核工作,但很多员工都认为绩效考核只是一种形式,出现所谓“领导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的消极判断。
六、考核结果无反馈
表现形式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考核者不愿将考核结果及其对考核结果的解释反馈给被考核者。被考核者无从知道考核者对自己哪些方面感到满意,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考核者担心反馈会引起下属的不满,在将来的工作中采取不合作或敌对的工作态度;也有可能是考核结果本身无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托,仅凭领导意见得出结论,担心反馈会引起巨大争议。
七、错误地利用考核资源
考核者在进行绩效考核的时候,特别是对被考核者进行主观性评价时,由于考核标准不稳定等因素,很容易出现两种不良倾向:过分宽容和过分严厉。
八、考核方法选择不当
业绩考核方法有很多,如员工比较评价法、行为对照表法、关键事件法、目标管理评价法、行为锚定评价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适用于将业绩考核结果用于职工奖金的分配,但可能难以指导被考核者识别能力上的欠缺;而有的方法则适合利用业绩考核结果来指导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但却不适合于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
九、考核者心理、行为上的错误
考核者在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时,会不自觉地出现各种心理上和行为上的错误举动。这类错误一般包括:1.光环效应。就是考核者对一位员工的总体印象是以该员工某项具体的特点,如相貌、智商或某个事件作为判断基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一叶障目;2.隐含人格假设。就是考核者在进行绩效考核之前,就对被考核者的人格类型进行了分类(如一位敬业者、一个偷懒的家伙),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就会“戴着墨镜看人”。3.近因性错误。这类情况的出现是因为人类正常的记忆衰退,人们总是对最近发生的事情和行为记忆犹新,而对远期行为逐渐淡忘,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后进行绩效考核时,被考核者的考核结果就更多地受到近期表现的影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