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变的绩效工资视为基本工资
【案件回放】
李某于2013年4月15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4月14日,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李某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费500元,绩效工资4000元。2013年9月30日,公司以李某保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开户登记证、董事长租用房屋备用钥匙丢失、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主要资料及证件丢失为由,要求李某调岗降薪,并进行工作交接。2013年10月31日,公司以李某第三季度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支付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其主张未获支持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海淀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构成一节。公司与李某均认可未对李某进行2013年10月绩效考核。虽然公司主张李某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挂钩,但该公司提交的2013年9月工资条显示李某工资6000元,未见有具体明细构成,亦未有绩效考核项目。故本院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基本工资为6000元,与绩效考核无关。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节。尽管公司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公司提交的辞职通知书中载明,系因李某第三季度考核未达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虽然李某9月30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李某认可辞职通知书中的解除理由。另外,公司亦未提交李某第三季度考核未达标的相关证据,其解除理由不成立。故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李某一万五千元。
今天的沙龙活动中,我们也提到绩效工资不考核的话将会被视为基本工资。
本案中,员工将公司的重要资料丢失,但公司的不当行为,反而“帮助”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自作自受,进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我们深表无奈。借助本案提醒注意:第一,员工的“绩效工资”必须与考核挂钩并有所变动。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都确立了绩效工资及绩效考核制度,但真正实施的恐怕并不多,这就使得原本应当和考核挂钩的、应当变化的工资,成为了一种不变的基本工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裁判者就会将这种类型的绩效工资视为基本工资。第二,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径直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没能提供关于李某第三季度考核不合格的证据,进而判令其违法解除。但是我们说,即使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不能轻易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绩效考核不合格视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首先应当培训、调岗,在培训、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我们在以前案例中反复强调过的问题。第三,合理化建议。就本案而言,公司应当在发生重要资料丢失的情况后,向李某送达过失单,进而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通过本案,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基础,而合法、合理执行这些制度是关键。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