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制度是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守则》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制定。
第二条 考核目的:
一、 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馈,以此作为员工工资、奖金、职位等进行调整的依据,公平合理地处理与此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二、 以此为依据制定员工教育与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使员工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第三条 考核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以外的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会进行。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 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员工行政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
三、 被考核者的上级主管人员提供的工作记录。
四、 工作说明书(岗位职责)。
五、 其他依据。
第五条 考核种类: 对员工的考核分成两部分: 一般考核和特殊考核。一般考核是指对公司所有员工进行的绩效考核,该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特殊考核是对有特殊绩效的员工进行的考核,该考核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原则:
一、 考核人在进行考核时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存有偏见。
二、 只对考核时期和工作范围内的表现进行考核,不得对此以外的事实和行为做出评价。
三、 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评价应有确实根据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绩效考核基本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绩效考核时,应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员工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和仲裁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总经理会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第八条 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半年考核在每年6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开始,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开始。
第九条 考核分为初核、复核和核定三个层次。
第十条 初核: 由初核考评人汇集各种考评信息,据此进行初核。初核依据的信息主要有:
一、工作说明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二、员工行政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与被考评人有关的工作记录(所在部门提供);
四、被考评人的自我工作评价;
五、其他信息来源。
副经理、主任的初核,由总经理进行;各监理部负责人的初核,由总工部进行;员工的初核,由监理部负责人进行。
第十一条 复核:员工的复核,由初核考评人的直接上级进行。
副经理、主任由执行委员会主任进行;部门负责人的复核,由总经理进行;员工的复核,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实现,则应采取集体讨论方式进行复核,以保证考核的公正性。
在复核时,考评人应与被考评人进行面谈,征询被考评人的意见,以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二条 核定: 副经理、主任的考核结果,由执行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核定;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会同副经理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