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xx公司发布了《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稿)。该文件主要对营销中心、项管中心、技术中心、运维中心绩效提成的基数进行了修订,原办法提成的基数主要为合同额,修订后在合同额的基础上规定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主要根据项目的合同毛利率和万达系统的毛利率的标准计算得出。当项目的预算或结算毛利率高于规定的毛利率时,相关部门的提成会高于原根据合同额计算的提成;当项目的预算或结算毛利率低于规定的毛利率时,相关部门的提成会低于原根据合同额计算的提成;当实际的预算或结算毛利率低于某一设定的标准时(盈亏临界点的毛利率),提成额会降低到0。
本修订的意义:
1、激发公司各部门对项目利润率的关注度,激发公司各部门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公司作为利润主体的地位和意义。
2、将本公司的提成制度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趋同,并增强其合理性。
3、利润率是一个综合性的结果指标,通过将提成制度与利润率联系起来,可以结合公司各个部门的力量,包括前端的营销中心的市场开拓和挖潜,技术部的投标策划,中端项管中心实施、后端的运维中心的维护等各环节的成本管控,各个部门共同挖掘潜力,提高收入,降低成本,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利润率水平。
4、通过提升对利润率水平的关注,各部门将更加注重项目全过程的收入和成本管理,比如,投标前方案的优化,中标后合同风险的控制,项目实施过程收入和成本变更管理,工期的控制和监控等,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利润管理水平。
5、通过本绩效考核办法的修订,对于公司承接的项目,在选择和判断的标准上更加明确,将避免对于项目不计成本的承接造成后期亏损的局面。当然,对于公司战略性项目,公司层面会进行综合考虑,若是战略性进入型市场,在项目提成未能体现的状况下,会在公司总奖励池中另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