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终奖考核办法
一、考核宗旨
春节前6日,总经理全部复核完毕,由人力资源部转发各单位、各人知悉;
年度考绩事宜由总经理室督导,人力资源部执行,各部门配合。
二、绩效等级
年度考绩分为四等:90分以上为特等;80至89分为甲等;76至79分为乙等;70至75分为丙等。
注:考绩分数一律为整数。
三、考核限制
l、员工及经理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特等。
(1)在考绩年度内曾受任何一种惩戒处分未予撤销者;
(2)迟到早退垒年累计达13次以上(含)者;
(3)旷工全年选1日以上(不合)者。
2、于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甲等。
(1)曾受记过以上处分,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2人。初核为特等考绩者,该部门经理须另呈“特等考绩报告书”呈予总经理。
(2)各部门考缋平均总分数不得逾越80分(示例:某单位8人,则总分数不得超过8×80=640分。)
但如果该部门经理认为该部门表现极佳,得呈总经理核准,核准者为例外处理,但总分数仍不得超越85分(含)。
注:特等考绩分数不并入该单位考绩总分数的核计。
四、分数增减
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绩应执行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5分;
(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3分;
(3)嘉奖或申诫一次者:加减1分;分未予撤销者;
(2)迟到早退累计达20次以上(含)者;
(3)旷工2日以上(不含)者。
(4)人数限制:
特等:人数为5人以下的单位,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1人。
(5)旷工1日者:扣2分;
(6)迟到次数超过13次者(含),每逾一次扣05分。
本项增减分数,独立于第四条考绩平均总分数(80~85分)限制之外。
五、考绩要求
办理考绩的主管人员均应以客观立场评议,不得徇私。几经总经理室审查,有违反公司规定者,该主管记一次小过,呈总经理核查。
经总经理复核后,若有反对者,由总经理室人员返回该考核的主管,重新审慎评核考绩分数,再呈批示。
本办法呈交总经理核实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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