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近年来,党委、政府重视打击传销工作,因为传销伤害了很多职工的生命安全,下面是有关打击传销的考核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确保2015年度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各1至5分,根据各县(区)自评、日常考查、现场考核和年度考核综合评分。
第三条 现场考核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
资料、实地察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考核时间为12月份。
组织领导(10分)
第四条 党委、政府重视打击传销工作(4分)。明确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1分);制定对下级政府的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标准并组织考核(1分);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召开联席会议(1分);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遇到困难向党委、政府请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分)。
第五条 工作制度健全,制订相关工作方案(3)。工作报告、信息沟通、协作配合、督查督办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1分);制定实施打击传销工作行动方案、善后工作预案等(1分);层层签订责任书至社区、村委会(1分)。
第六条 工作信息报送(3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打击传销工作总结(1分);及时上报重大工作动态和信息及市政府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的专项工作落实情况(2分)。
协作配合(12分)
第七条 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责任(3分)。成员单位明确负责打击(防范)传销工作的机构及联络员(1分);圆满完成上级及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工作(1分);年度工作有成效,年中、年终有总结(1分)。
第八条 成员单位按分工和“三定”方案,各尽其职,相互配合(7分)。成员单位有方案、措施(2分);组织开展(配合)打击传销工作(2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宣传传销危害、教育群众自觉抵制传销、防范传销蔓延(3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2分)。工商、公安部门依法移送渠道畅通,及时依法受理(1分);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1分)。
查办案件(28分)
第十条 举报途径畅通,积极受理投诉举报(3分)。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不含110、12315)(1分);依法处理举报、投诉(2分)。
第十一条 依法查办传销案件(20分)。按照上级部署组织集中(专项)行动(4分);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传销案件 (4分); 工商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传销案件 (4分); 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上级交办案件并按时回复(5分);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行为(3分)。
第十二条 无因传销引发的重大刑事、群体性事件(5分)。
长效治理(35分)
第十三条 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县(区)”活动(18分)。
1.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13分)。市城区95%以上的社区(村)建成“无传销社区(村)”(2分),增加1%加0.2分;县城区90%以上的社区建成“无传销社区(村)”(2分),增加1%加0.2分;乡镇80%以上的社区建成“无传销社区(村)”(2分),增加1%加0.2分。
2. 开展创建“无传销县(区)”活动(5分)。
第十四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5分)。对出租房屋做到“两清楚”,即清楚出租房屋的底数,清楚房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四知道”,即知道是什么人、在干什么活、有什么资金来源、主要有什么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3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签订防止 传销进校园责任书(1分),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宣传教育活动(2分)。
第十六条 把防范传销纳入就业指导、培训内容(2分)。人社部门把《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修正案七、防止传销知识纳入下岗职工、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指导、培训内容(1分)。民政部门把《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修正案七、防止传销知识纳入复转军人就业指导、培训内容(1分) 第十七条 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履行打击传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责任,做好防范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的工作(4分)。开展流出人员身份核查、走访工作(3分);流出人员从事传销减少(1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承担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信息通报工作(1分)。开展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及案件信息(1分)。
第十九条 设立举报传销奖励制度(1分)。
宣传教育(12分)
第二十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6分)。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社区、村庄、学校、运输场站等地常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传销)宣传栏、黑板报(2分);在市场、街道、广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宣传、文广新等部门和电信运营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宣传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发布打击传销警示提示,揭露传销行为的危害性,普及防范传销知识(4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进行打击传销宣传(6分)。在省级媒体发表稿件,各 县(区)至少1篇(3分);各县(区)政府或打击传销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当地电视台、广播或网络媒体至少做一次访谈(0.5分),报刊发表一篇文章(0.5分),做一次专题讲座(0.5分),并通过发布警示提示、公益广告、公益短信以及组织竞赛活动、现场咨询等进行宣传(1.5分)。
经费保障(3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拨付打击传销工作经费,并给予10万元以上保障(3分)。
加分项目(1至5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满5分为止:
(1)打击传销工作受到省政府、国家部委文件表彰的,加5分;受到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表扬的,一次加2分,加满5分为止。
(2)查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传销大要案件取得成果的(由省打传办组织有关部门评定),加3分;查处网络传销案件或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件取得成果的(由市打传办组织有关部门评定),加2分。
(3)依法追究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刑事责任,每办结1件加1分,加满5分为止。
(4)工作经验或做法,被省政府政务信息、国家部委简报采用编发或在省、部级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或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刊登的,加2分;被市政府政务信息、省直厅局简报采用编发或在市、厅级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或在省级主流媒体刊登的,加1分;被省政府打传办政务信息简报采用编发的,加1分;被市政府打传办政务信息简报采用编发的,加0.5分。
减分项目(1至5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减1至5分:
(1)传销活动大规模蔓延、发展的;
(2)未及时发现、控制、查处传销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流出传销人员较多的;
(4)造成不良影响,被上级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5)对市打传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传销案件查办不力、行动迟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