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大型居民小区中住着几个小偷,当然,小区里的大多数居民是遵纪守法的好人。小偷经常在小区内偷盗,这给一些家庭造成了损失。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并给受盗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分管这个小区的警察出台了一项权威规定:小区内所有居民每年每户必须缴纳一万元偷盗保证金,收缴的保证金用于弥补受盗家庭的经济损失。
这样荒唐的规定肯定会受到人们的耻笑,为什么这个警察不去抓小偷,而要让所有居民交钱呢?!这不是明摆着“坏人犯错,好人受罚”吗?
更何况,警察向每户居民收取保证金是否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一万元的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收缴的保证金真正用到该用的地方了吗?等许多疑问随之而生。
你也许会说,上面的故事纯属虚构,警察不会做出如此违背常理的规定。但是,类似这样的故事却在不少政策法规中体现。
劳动局向企业征收“欠薪保障金”就是这样的规定。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前几年是在建筑企业和小企业中实行,2007年10月起,上海市把征收欠薪保障金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深圳等城市也向企业征收欠薪保障金。
拖欠员工工资是少数“坏企业”或“坏老板”的恶劣行为,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监管部门不去积极查处这些坏企业,反而强制所有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这样做,最吃亏的是从不拖欠员工工资的好企业。按照上海市的标准,一家企业如果有100个门店或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办事处,即使从不拖欠员工工资,2008年也要缴纳9.6万元的欠薪保障金,以后还要按逐年增加的标准逐年缴纳。从欠薪保障金的征收方式来看,这一规定具有典型的“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