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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管控法则

发布时间:2017-03-01编辑:

    一天上午,某民营企业A公司的老总刚走进办公室,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便急匆匆地走进来汇报:社会劳动保障局来人了,要求了解公司的加班及加班费支付情况,并要求调看相关的工资发放凭据,还特地提到了刚刚被公司辞退的生产部经理×××的加班情况。汇报完,人力资源部经理一脸的紧张和无奈,大有等候老总发落之势。

    原来,这家公司老总对前生产部经理的工作感到很不满意,几日前便让人力资源部解雇了他,这个生产部经理离开后便一纸状告到了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诉称该公司只给他发放了正常的上班工资,对他的加班未支付任何报酬,要求劳动部门伸张正义,督促该公司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发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加班费。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和查阅有关凭据,认定该公司前生产部经理的诉求成立,并最后成功督促该公司将加班费2万余元补发给了该公司的前生产部经理。事情过后,A公司老总大发雷霆,责怪人力资源部经理无所作为,害得公司处处被动,利益受损。其实,这也怨不得该人力资源部经理,完全是老总自己种的果子自己吃。

    公司在初期,老总身先士卒,不怕苦不怕累,那班跟随老总打天下的员工都是远亲近邻、朋友加兄弟,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都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不管白天黑夜,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根本不分是当班还是加班。所以当时根本就没有加班和加班费的概念,老总有时高兴就请大家一起聚餐什么的,公司上下也是其乐融融。当公司发展壮大后,加盟公司的各种员工越来越多,各种管理思想和员工需求也交汇在一起,老总也开始接受一些新的观念,思想上也开始认同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并要求人力资源部拿出一个加班及加班费支付管理办法。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拟订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加班及加班费支付管理办法,老总也认可该办法的大部分内容,但不同意给中高层管理人员支付加班费,只同意给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支付加班费。并授意人力资源部想出一个应对不支付中高层管理人员加班费的办法,按照该老总的说法,是“既不违法,又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人力资源部苦思冥想,最后想出了“瞒天过海”的一招: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中加上一条“工资报酬已经包含加班费”。其实这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条款,没有一点实际意义,在法律面前完全站不住脚。

    上面案例中的A公司老总一方面在观念上接受了加班要支付加班费的观念,另一方面又不想支付太多,以免引起成本的过多增加,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自己的利润。说严重点是既不想违法,又不想真正守法。他之所以不愿意给中高层管理人员支付加班费,是他内心认为公司支付给了中高层管理人员很高的工资,已经体现工作的所有报酬,理所当然就要服从公司的工作需要,工作多长时间都是应该的,其次是考虑到如果给他们支付加班费的话,数额则比普通员工大得多。这种想法其实是和他自己认可其他员工的加班费是相互冲突的,自身思想和做法本身就充满了矛盾。

    在我国法制日益健全、人民权力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形下,依法办事是大势所趋。企业完全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的同时有效控制加班成本,有的企业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既不损害员工的基本利益,又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盈利水平。我们不妨一起来借鉴他们的做法。

    B公司是一家电源连接器生产企业,产品主要出口欧洲。该公司的发展速度很快,在创业的短短10年时间内,销售收入达到了12亿,员工人数也达到了3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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