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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03-01编辑:

    有关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乳期的“三期”管理一直都是HR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针对“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英才网联旗下教培英才网主办了题为“女职工‘三期’管理、权益保护及争议处理实务”的主题沙龙。

    本次沙龙由经验丰富的阎付克律师主讲,在沙龙上阎律师针对以上内容及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讲解。

    在沙龙现场,阎律师用案例来生动讲解相关的法律条文,并采用互动的方式和参会的HR们进行交流。

    在讲解关于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该如何处理时,阎律师先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和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乳期满为止。

    阎律师例举了具体的案例来对此条文进行相关讲解:

    南女士于2003年12月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约定到期后再续订合同。2007年10月南女士开始休产假,2008年3月1日产假结束回公司,公司安排其在原岗位工程部上班,但是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两个月后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南女士被安排到生产部工作,南女士由于孩子小拒绝调换岗位,该外资企业便以合同已经期满通知南女士退工,南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仲裁裁决企业支付4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增加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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