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超40小时,超出部分按150%算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17-03-27 编辑:

  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比如物流公司驾驶员或是旅行社导游等,每天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但一周的累计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若超过了,就要算作是加班。

  既然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加班费,计算标准是,以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的150%计算。

  不定时工作也应休息

  有的用人单位,因为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不能实行朝九晚五的上下班时间,而是实行的有事就得上班,这样的工作制度,被视为不定时工作制。比如,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应该与法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制基本相同。”市人保局在《通知》中强调,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每周至少要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有的单位,因为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员工不上班则已,一工作就连续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并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按工作周期计算工时

  《通知》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实行轮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确保职工休息。

  经人保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时,将视为延长工作,用人单位需按员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比如,一个以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工作时间是以一周为一个计算周期,在这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40个小时,超过的这部分,将按他每个月的标准工资,除以每月加班工资计算天数(21.75天或174小时),然后再乘上他多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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