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薪酬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7-02-09 编辑:juqi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限额)需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我们进行薪酬分配时,必然存在着个人被代扣代缴个税、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也因此,薪酬管理中存在进行纳税筹划得法律条件、基础和必要性、可能性。作为现代企业,我们应该做到在薪酬管理中进行充分纳税筹划(这里仅指个人所得税方面),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每次金额等,做到在人力成本支出总额不变得前提下,使员工净收入最大化,充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使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

  一、薪酬、薪酬管理、纳税筹划的概念

  为了方便表述和少部分读者的理解,现将薪酬、薪酬管理、纳税筹划的概念介绍、界定如下:

  1、薪酬及薪酬管理的概念。薪酬的概念在教科书、专著、文章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定义。本文中的薪酬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每月的工资、各种奖金、企业出资的保险、企业出资的培训、福利、津贴都包括于其内。薪酬管理,广义上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系统、科学、高效的薪酬制度体系,来达到激励员工,避免因薪酬分配助长了不思进取、坐享其成的消极工作习惯的有关管理活动;狭义上,是指具体制定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员工培训计划及选择薪酬支付方式、时间、次数、每次金额等活动。

  2、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管理工作的适当安排,达到税负最小化。合法节税是税收筹划的外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活动的本质。税收筹划应属于计划管理范畴,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同时,其也是现代企业理财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现代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所接受和应用。

  二、税法中关于个税计缴方法的规定

  若想在薪酬管理中正确、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清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以下两点规定:

  1、 月底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法定限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

  级数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6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6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的部分 45 15375

  (注)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法定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2、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扣除法定限额,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法定限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三、税收筹划种类

  在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人力费用现行管理、分配模式下,对于一个分支机构来讲,可以大致测算出每一级别员工的年收入额(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年收入,下面提到“年收入额”均指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年收入)。基于这种情况及简化说明的需要,笔者于本文中假定:员工年收入额固定、每月按月收入的薪酬相等。

  1、薪酬分配次数的筹划

  薪酬分配次数的选择,在按一年十二个月按月发放薪酬的前提下,主要指是否选择使用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数月奖、年终加薪及劳动分红薪酬分配方式及使用多少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单位是否使用这些薪酬分配方式及一年中使用几种、几次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其只对这类分配方式的计税方法作了如二(2)的规定。这样,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使用、多种使用、多次使用或不使用这些非按月发放薪酬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限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很显然,在对每一位员工全年薪酬总额固定的假定下,通过使用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数月奖、年终加薪及劳动分红薪酬分配方式,增加薪酬分配次数,可以增加速算扣除数使用次数或降低适用税率,而减少纳税额。下面举例证明:

  HE先生全年收入额(扣个税前)为51120元,

  (1)、不使用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数月奖、年终加薪及劳动分红薪酬分配方式,按月收入4260元的工资、奖金。

  全年应纳个税=[(4260-1260)*15%-125]*12=3900(元)

  ★1260为某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计缴扣除限额,下面不再作说明。

  (2)、使用季度奖分配方式,按月收入3460元的工资、奖金,每季末再收入2400元的季度奖。

  a、全年按月收入应纳个税=[(3460-1260)*15%-125]*12=2460(元)

  b、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2400*15%-125)*4=940(元)

  c、全年应纳个税=2460 940=3400(元)

  (2)与(1)相比,增加了分配次数(使用4次季度奖),这样就可以让HE先生在其全年收入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少纳税500(3900-3400)元。如此,若某单位有1000位这样的HE先生,那一年该单位的个税成本节约或HE先生们少纳个税可是50万元。

  (3)、使用季度奖、年终奖分配方式,按月收入4260元的工资、奖金,每季末再收入1920元的季度奖,年末再收入1920元的年终加薪或年末分红收入。

  a、全年按月收入应纳个税=[(3460-1260)*15%-125]*12=2460(元)

  b、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1920*10%-25)*4=668(元)

  c、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1920*10%-25=167(元)

  d、全年应纳个税=2460 668 167=3295(元)

  (3)与(1)相比,增加了分配次数(使用4次季度奖、1次年终奖),这样就可以让HE先生在其全年收入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少纳税605 (3900-3295)元。如此,若某单位有1000位这样的HE先生,那一年该单位的个税成本节约或HE先生们少纳个税可是60多万元。

  以上举例充分地说明:选择使用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数月奖、年终加薪及劳动分红薪酬分配方式及多种使用、多次使用,可以降低纳税额,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员工净收入。同时,也说明了把“把季度奖、年终奖等还原到各月按月收入中进行计缴个税,少纳税”和“实行年薪制,少纳税” 等认识是错误的。

  2、每次薪酬分配金额的筹划

  下面在假定员工年收入额固定(66120元)、每月按月收入的薪酬相等(x元)的条件下,再假定收入次数一定(12次月度收入、4次季度奖、1次年奖)且季度奖、年终奖均为y元。在这些条件下,笔者经过大量测算知,当每次薪酬分配金额(x元、y元)满足:

  12x 5y=66120

  x-1260=y

  方程组时,是个人全年收入纳税最少的一个标准点(在其左右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也可以达到纳税最少值)。下面举例证明:

  ⑴、根据方程组求出每次薪酬分配金额,即x、y的值,计算该员工全年纳税总额。

  由 12x 5y=66120

  x-1260=y

  知:x=4260(元)、y=3000(元),即每月薪金收入为4260元、季度奖和年终奖收入3000元。

  a、12个月月度收入应纳个税

  =[(4260-1260)*15%-125]*12=3900(元)

  b、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

  =(3000*15%-125)*4=1300(元)

  c、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

  =3000*15%-125=325(元)

  全年收入应纳个税总额=3900 1300 325=5525(元)

  ⑵设x=3000元小于4260元(⑴中月度薪酬金额),y=6024元大于3000元(⑴中季度奖、年终奖金额),计算该员工全年纳税总额。

  a、12个月月度收入应纳个税

  =[(3000-1260)*10%-25]*12=1788(元)

  b、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

  =(6024*20%-375)*4=3319.2(元)

  c、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

  =6024*20%-375=829.8(元)

  全年收入应纳个税总额=1788 3319.2 829.2=5937(元)

  (2)与(1)相比,员工的月度薪酬少于(1)中计算出值、季度奖和年终奖则大于(1)中计算出值。就这样,该员工在全年收入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2)比(1)的薪酬分配方式造成其多纳税412(5937-5525)元。若某单位有1000位这样的员工,那一年单位的个税成本增加或员工们多纳个税就是40多万元。

  ⑶设x=5000元大于4260元(⑴中月度薪酬金额),y=1224元小于3000元(⑴中季度奖、年终奖金额),计算该员工全年纳税总额。

  a、12个月月度收入应纳个税

  =[(5000-1260)*15%-125]*12=5232(元)

  b、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

  =(1224*10%-25)*4=389.6(元)

  c、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

  =1224*10%-25=97.4(元)

  全年收入应纳个税总额=5232 389.6 97.4=5719(元)

  (3)与(1)相比,员工的月度薪酬大于(1)中计算出值、季度奖和年终奖则少于(1)中计算出值。就这样,该员工在全年收入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3)比(1)的薪酬分配方式造成其多纳税194(5719-5525)元。若某单位有1000位这样的员工,那一年单位的个税成本增加或员工们多纳个税就是近20万元。

  以上举例充分地说明:在全年薪酬一定、分配次数一定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员工的月度薪酬、季度奖及年终奖分配金额,可以减少纳税额,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员工净收入。其也再次说明了“实行年薪制将少纳税” 等认识是错误的。

  3、薪酬分配方式的筹划

  目前我国税法中对个人取得的实物收入、非货币性的奖励所得等还没有具体的征税管理办法,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费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经营效益无影响),合理地将工资性费用置换成经营性费用(实际上工资性费用、经营性费用是人为划分的,对经营效益来说无区别),来降低单位和员工的纳税成本,进而提高单位经营效益及个人实际收入(净收入)。

  ⑴货币性分配和实物分配的选择。我们都知道以前有实物分房,一套房子的价值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个人收到房子是不用为缴纳个税烦心;但若是收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钞票,你不烦心,税局也来让你烦心。当然,货币性分配和实物分配的选择问题不简单如此,还有很多其他因素。我们在管理中需综合考虑分配方式的选择,但不应忘记实物分配有少纳税金的长处。

  ⑵金钱奖励与精神奖励、其他奖励的选择。对于单位出资旅游奖励、单位出资培训奖励、单位出资购置保险奖励等,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具体要求纳税的规定。充分选择这类奖励分配方式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亲和力,也可以减少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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