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是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或退休金等形式。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福利问题一直是单位职工关注的焦点,那么企业员工福利费扣税标准是如何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参考标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扣除范围与核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hiweb_break]路费等。笔者认为职工回家探亲途中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如果企业采取按相应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如果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按工资、薪金支出来处理;对于企业年底请员工抽奖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性开支,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四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税法上工资、薪金总额与会计上的有所不同,主要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准予税前扣除,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1)工资、薪金已实际发放;(2)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税务上对工资、薪金总额作了特别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规定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确定
税法上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与会计账务中职工福利费的发生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年初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情况下,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新税法执行前,税收的福利费计税基数是“计算扣除”,一般税局在执行时要求已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扣除,包括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部分,可以暂不实[hiweb_break]际使用,但职工福利费必须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在确定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时,主要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按原税法累计计提的工资总额14%减去实际使用的福利费累计数;第二步,确定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即账上的余额;第三步,确定福利费当年发生额;第四步,确定余额使用是否改变了用途,因为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确定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认为在年初有余额的情况下,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年初余额均为原税法规定的计提数。此时应先使用余额,当年实际发生额大于原余额并且差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14%时,差额部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年初余额除原税法规定的计提数外,还有已做纳税调增的部分。此时也应先使用余额,当年实际发生额大于原余额并且差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14%时,差额部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原已做纳税调增的部分使用时,不再作调增处理或作为纳税调增的减项处理。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的是非货币性福利,容易被忽视。例如通信企业免费给职工使用电话,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以及企业为接送职工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人工费用等都应属于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员工福利,哪些需要扣税?
我国明文规定福利发放范围: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现有的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
(一)女职工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而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
(二)特定节假日期间个人从单位取得汤圆、米酒、粽子等实物福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公司在端午节送粽子、元宵节送汤圆、中秋节送月饼等给员工,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不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罚款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因此,个人应按自己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罚款没有发给个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按规定需要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显示,仅央企福利费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费高可占工资总额20%-30%,低则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费支付不合理,无疑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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