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休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含试用期)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每年12月末进行工龄核算并据此计算下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标准。
员工年休假由国家规定年休假和公司奖励年休假两部分组成,年休假具体见附件。
第五条 中国籍员工的工龄应以社保核定的工龄为准,特殊情况可参照员工提供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以及试用期内的员工不享受年休假,满一年的当年按余下月份占全年的比例计算当年年休假的天数。
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当年年休假按工作月份比例计算,最小单位为半个工作日。
第六条 外籍员工(含中国港、澳、台,下同)年休假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参照集团韩籍员工福利制度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即:“韩籍员工入司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15天;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20天。”
外籍员工入司前TFT-LCD行业内的工作年限可视为一般工龄,用于计算应休年休假。
第七条 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实行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相结合的方式。
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制定本部门次年的《年休假计划》(见附件),并报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根据《年休假计划》,每月月初(遇节假日提前至上月末),各部门将员工当月休假计划再次上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八条 如因工作原因需对休假计划进行调整,需填报《休假计划变更申请单》(附后),经部门领导逐级审批,报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休年假首先冲抵国家规定年休假部分。如因工作原因或岗位的特殊性,对于当年国家规定年休假未休满的,各部门负责人应与员工协商制定补休计划,并安排在下年度的第1季度集中休假。
公司奖励的年休假当年未休完部分自行作废,不可累积至下年使用。
第十条 确因工作原因或岗位的特殊性,未能休满当年国家规定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假。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国家规定年休假部分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未休国家规定年休假的补偿为日工资的200%)并在次年的3月份工资中一次性支付;对于公司奖励年休假部分,公司不再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依据年休假计划已安排员工休假,员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二)年休假未休满请事假而不休年休假的;
(三)可享受公司奖励年休假但未休的。
第十二条 事假优先使用年休假冲减。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半个工作日,不满半个工作日的按半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国家规定的年休假:
(一)员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员工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员工工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四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国家规定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国家规定年休假。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公司奖励的年休假:
(一)员工累计缺勤(不含年休假)满20个工作日;
(二)员工有旷工超过8小时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生理假累计天数超过本人当年公司奖励年休假天数的。
第十六条 员工已休年休假超过应休年休假的,超出部分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年休假计划》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年休假计划》负责,《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将影响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