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应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工资采用职务工资制,其体系如下(见图1):
工资等级标准
第一条本公司有关各级职位工资等级标准如下:(见表1)
第二条上表的工资不包括津贴及奖金。
第三条电脑操作人员、保卫人员、出纳员、成员材料收发人员、考勤计件人员职位的工资不得超过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含)。驾驶员、宿舍管理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以上不含领班或组长)职位的工资以管理(工务)员以下为限。
第四条管理(工务)员职位以下人员,各公司可视其工作性质分级核定工资。
第五条工资调整后,若超过本职位最高工资,在未得到职位晋升的情况下,仍支给该职位的最高工资,其超过部分乘以12个月一次性发给。
第六条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
第七条新进人员无工作经历者.其工资核定标准如下:
(经考试合格者依下列标准支给,非经考试而录用者,按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由各公司酌情拟订。大专毕业新进人员的核用及工资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办理及拟订。)
一、男性部分:
1.研究所(研究生)毕业,6500元以上。
2.大学或学院毕业,6000元。
3.专科毕业,5600元以下。
4.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4200元。
5.商科、农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4000元。
6.高中及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3600元
7.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8.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二、女性部分:
1.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2400元。
2.高中(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2200元以下。
3.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4.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新进人员有工作经验者,其工资增加标准如下(见表2):
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
本办法根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有关精神制订。
第二条津贴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各项津贴支给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职工的加班津贴:单位:元/小时)(见表3)
二、聘请人员的加班津贴标准:(单位:元、小时)(见表4)
三、夜勤、值日(夜)津贴标准:(单位:元、日)(见表5)
四、驾驶员每月加班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
五、出纳人员职务津贴每月定为300元。
六、值班主管人员、领班(班长)职务津贴(单位:元、月)。值班主管:1000元;领班:700元;副领班:600元;班长:500元;副班长:400元。
七、特殊地区交通津贴。
1.市郊厂区主管级(含)以下人员每月发给200元。
2.非市郊厂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在这个厂区上班者(如守卫人员)。一班期间内按日比照厂区人员发给,其细则由各公司自订。
第三条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颁布实施,并向经营委员会上报备存。
第四条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外勤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凡直接担任外勤工作的主管级(含)以下人员,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均符合下列条件者,就依本办法发给外勤津贴,但协办人员如司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项目:
营业类:
(l)直接销售外务工作(含营业场所)。
(2)配合销售外务工作:如签押、售后服务、接洽退税业务、包装材料回收等等。
2.资材类:
(l)进口性外务工作。
(2)关务工作。
二、工作时间:
因经办业务需要,每月总的外勤时间占应出勤工作时间一半(含)以上者。
第二条发放标准。
一、外勤津贴:主管级750元/月,非主管级500/月。
三、办理方式:
1.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手认为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规定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经理核准后发放。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应立即签呈经理注销。
2.非为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工作项目”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者,可专门报请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准。
3.津贴生效日期: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则以当月16日开始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l日起开始计算。应注销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日起停止发放。
第三条其他说明:
一、申请领取外勤津贴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
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虑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申报本项津贴。
第四条本办法经呈报总经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员工技能工资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办法,特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
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三条技能工资的考虑期间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X月为考察期,X月决定调整。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
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经特别审查,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
第五条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第六条评审委员的任命
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
第七条严守秘密
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对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评审标准
第九条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绩的审核为中心,在此基础上,评定技能等级。
第十条技能工资的评审范围
技能工资的评审,在职工现行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
技能工资的标准,如下表所示(见表6)、(见表7)、(见表8)、(见表9)、(见表10)。
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
技能工资的评审,由公司经理任命的技能工资评审委员会分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由公司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各委员,原则上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经公司经理现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评审方法
技能工资的评审,按各自的职务等级进行。对同一职务等级者进行比较对照,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考查,其具体内容在下一条及以后诸条中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人员评审要点
工程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对工程的规划、部署、准备能力。
二、能转包者及作业人员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