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23 编辑:weian

5月1日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

  5月1日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全省正式施行,同时,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开始执行。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条例》的实施,将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权益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用人单位须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等台账管理。台账要列明工资报酬组成、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还应当单独建立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等相应的管理台账。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将影响其承接投资、申请参加政府采购,以及获得银行商业贷款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第二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罚款内容,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意扣减工资。用人单位未在5月1日前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仍然有罚款和任意扣减工资等内容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实际实施了罚款或者任意扣减工资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公告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未到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欠薪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将以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在5月1日正式执行。本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提醒用人单位,5月1日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将面临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加付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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