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3月1日起,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增幅7.41%。山东省政府还发布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上线为18%,下线为4%。这是山东省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7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考虑到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放缓、物价涨幅变化、人工成本上升等复杂因素,山东省适度下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和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标准。山东省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社厅要求各类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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