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 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 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 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 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 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 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 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 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 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 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 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 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 高 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 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 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 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 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 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 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 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 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 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 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 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 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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