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的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5 编辑:lqy

  一、应届毕业生的薪酬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需要接收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薪酬原则上按照岗位薪酬的最低岗位工资等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资等级的,需人力资源部上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批。

  (二) 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间毕业生按照同岗位最低岗位工资等级的70%发放,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则维持该岗位等级,如果不能胜任,则下调使用或不录用。

  (三)试用期满后,按照所处岗位的最低岗位工资等级的100%发放。

  (四)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当年的年度考核。

  二、新调入的应届毕业生业务骨干

  (一)试用期间,按照所在岗位内的最低岗位工资等级的70%发放。

  (二)试用期满,经考核被正式录用后,按照所在岗位内的最低岗位工资等级的100%发放。

  (三)新调入的业务骨干参加工作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加班工资

  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加班,而且不能安排调休者,公司发放其加班工资。每月按21.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50%.

  加班费 = 加班天数 * 计算基数 / 21.5

  病事假、探亲假、年假、婚丧假、产假、公假等的工资处理

  (一)本条款所列示的各种假别,都需经公司批准。

  (二)因为请假而对工资的影响,根据现行请假管理制度执行(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50%)。

  四、待岗员工工资只发放最低生活费

  对于公司外派员工,按照外派人员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工资计算期间从每月的01 日起至当月 31日止并于次月22日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当天若适逢休息日,则顺延至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放。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工资所得税

  (二)缺勤扣除额

  (三)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其它法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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