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详细版)

发布时间:2017-11-21 编辑:limin

  一、薪酬、福利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现行方法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计算7级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二、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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