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680元上调到1820元,增加14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从原来的每小时14.5元上调到每小时15.5元,增加了1元。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江苏省的统一部署,本市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本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津贴,法定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