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3号),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8.43%。我市自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从1995年至2016年期间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标准由1995年的220元调整到2016年的1530
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拉动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缓解物价上涨给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市人社局表示,用人单位如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