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年末,又到了发年终奖的时候,不少企业会计前来咨询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怎样计征。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假如:一个人在2016年1月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其年终奖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应按以下步骤计算:首先,24000元/12个月得出商数为2000元,以此来确定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元(适用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该纳税人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4000×10%-105=2295元。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假如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3000元,其计算方法为[24000-(3500-3000)]×10%-105=2245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同时,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单位以年终福利的形式给职工发放实物,也应并入当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