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又快和我们说再见了,一些好雇主又想着怎么给大家发年终奖了,员工也暗自揣摩着,今年究竟能拿多少呢?年终奖的个税问题,也自然成为热点。
正确运用年终奖政策,需理解以下几点:
年终奖为什么会有雷区
多发一元年终奖,少拿几千元,出现该情况是个税的七级累进税率及年终奖的特殊计算方法所致,多交的税,约等于年终奖少扣除的11个速算扣除数。
先看看七级累进税率,大家可以看到,1500适用3%、1501适用10%;4500适用10%,4501适用20%。
计算年终奖时,就是先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套用相应税率,再减去1个速算扣除数得出个税。如年终奖18000元,18000/12=1500,适用3%的税率,年终奖个税=18000*3%-0=540元,18001元呢?18000/12>1500,适用10%的税率,年终奖个税=18001*10%-105=1695.1,所以会出现年终奖18000元,到手17460元,年终奖18001元,到手只有16305.9元的情况。
为什么不会出现月度工资越高,到手越少的情况呢?
因为月度工资有速算扣除数,每上升一个级别,有1个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可以扣除,年终奖不一样,他适用高一级别税率之后,类似于按月计算个税*12,但能扣除的扣除数只有1个,即18001能够扣除的速算扣除数是105,而不是12*105=1260,雷区就在于这11个速算扣除数,18001比18000少拿的钱约等于105*11=1155。
经测算,年终奖雷区如下:
(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你的年终奖在上述数据范围内,恭喜你,得和财务部门商量下对策。
什么是年终奖
年终奖是我们通俗叫法,国税发[2005]9号称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指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所以,单位发的年终奖、年终双薪、第13个月工资、第14个月工资、年底劳动分红、岗位绩效等等,不管单位以什么名义发放,只有是一次起计算发放、统一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都可以享受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
如何理解一年只能用一次
深圳地税2014公布过一个案例,描述某企业分两次发放年终奖按年终奖申报个税被罚,让不少企业对国税发[2005]9号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尤为深刻。规范处理避免被罚固然是好事,但正确理解这句话,可以让你少缴税。
请记住以下几点:
“在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所属期,而不是看你的申报时间。
如你2014年度的年终奖在2015年度2月发放,已按优惠政策操作,当时申报的是2014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2015年12月,公司改变策略,提前发放2015年度的年终奖,同样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税,因为这是2015年度的年终奖金,实际并不会按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6]84号)的规定操作;
“一次”是个人一次,不是整个公司必须统一发放一次。
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以个人为主体进行申报,每个年度申报一次,系统会记录并控制。同一家企业,可以财务部2月发年终奖、销售部4月发年终奖,不影响年终奖个税政策的应用;
“一年一次”只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对于其他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的,不影响年终奖的计算,
例如企业向员工低价售房(财税[2007]13号)、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7〕1030号)等;
正确理解分次。
2015年度年终奖金,公司的制度规定,2016年2月只先发40%、另外60%在2016年4月发放,可以一次100%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两次发放年终奖,但如果是上半年、下半年分别依据当时的业绩计算发放奖金,属于两次发放奖金,只能使用一次优惠。
温馨提示
除非你当月工资加上年终奖还没超过3500免征个税不需要交个税外,其他都需要缴纳,适用的税率可高可低,不一定会比月度工资划算,单从节税角度考虑,你需要假设年薪不变的情况下,合理均衡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
此外,年终奖并非最节税的方式,常见其他项目,包括离职补偿(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个税,广州接近21万)、竞业补偿(20%税率)等,有时比年终奖更加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