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工资还是奖金?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根据上面的规定,奖金包括年终奖应当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但是现实社会中仍出现了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性收入、收入、薪酬……这些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说法,使得工资和奖金概念的差别越来越模糊,工资和奖金难以完全分开。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在“工资”问题上就有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余地。除了少数用人单位统一用工资概念来规范职工的收入外,大部分单位将职工的收入分解成名目繁多的名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考核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至于奖金的名堂更是五花八样。国家和上海市在工资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规定(集中表现的是国务院有关工资的文件,在上海主要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工资的规定中,也主要只有几方面:工资发放周期、工资以货币为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为750元)、工资总额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中的工资标准等非常原则性的规定。
有些地方干脆把年终奖排斥在“工资”的概念外,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年底双薪不算年终奖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年终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是(本人一个月的工资)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12月份工资发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工的超额劳动和额外贡献的奖励。奖金是对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年底双薪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不是额外奖金。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年底双薪并不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而仅仅只是把员工一年当中最后一个月的薪水变成了双薪。假设一个员工当年在单位工作了10个月之后离开,则他当然无权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双薪,但是可以要求发放相应比例(5/6)的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