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企业的劳动者迟到,用人单位依据制度扣发工资为何缺乏依据?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的原因。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北京金世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仓公司),担任销售行政助理,当日,双方还签订《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约定金世仓公司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社保补贴。张某正常出勤至2015年7月31日。
张某以要求金世仓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其部分仲裁请求后,张某与金世仓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金世仓公司未向我支付2015年7月工资和在职期间平日超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辩称:张某2015年7月共迟到10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迟到应予以罚款,扣除罚款后,公司同意支付当月工资。
法院认为首先,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双方签署《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约定金世仓公司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社保贴,这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社保补贴不应计入张某的工资构成。
其次,金世仓公司主张张某2015年7月迟到10次,根据规章制度应予以罚款,但其提交的打卡记录上并无张某的签字确认,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证明迟到之事实,同时对员工迟到进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扣发工资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结合本案,劳动者迟到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相关情形,因而法院也就直接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迟到扣发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规避迟到扣发工资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者工资里面划出一个考勤工资,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变扣罚为发放,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2016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10月份开始计算加薪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细则各省市都逐渐出台,国务院下发了三大方案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是为了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下面是国务院办公厅于6月12日下发的有关工资调整的三个实施方案。
一是《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二是《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三是《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文件显示,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加薪将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加薪将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确立的,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工资结构不合理、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工资差距调控机制不完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普遍相对偏低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机关事业单位涨薪频率或加快。本次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距离上次调整整整过去了9年。本次调整方案明确指出,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幅度将依据工资调整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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