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2017-11-21 编辑:晓玲

  对于企业的下岗与退休的职工,有哪些新政策?他们的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是如何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6年下岗职工新政策以及工资的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

  一、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现实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二、“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政策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三、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政策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四、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①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③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①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③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及时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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