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09 10:41:1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关于对员工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

  引导语:员工关系管理是实现人与事的最佳配合,保证组织目标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对员工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关于对员工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一流员工队伍,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江西省电力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公司系统员工应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省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做一个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的表率;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将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分为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违反商业秩序和违反社会秩序三种类型。各种违章违纪类型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章违纪、较重违章违纪和严重违章违纪。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含县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 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行为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一般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

  4、工作时间饮酒的;

  5、工作场所吵架、斗殴,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6、值班人员、运行人员、窗口服务人员未按时到岗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7、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9、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1、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情节较轻,造成客户向本单位投诉的;

  11、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市级以下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当地政府部门或省公司投诉举报,造成企业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2、其他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较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5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3、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工作)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时间酗酒或赌博的;

  5、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吵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

  6、对同事恶意攻击、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

  7、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在公共场所内展示、张贴非法、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9、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1、擅自对单位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实施侵入或修改的;

  11、盗窃单位和他人财物,或挪用公款金额较小的;

  12、查处窃电、违章用电后私了,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13、为窃电者说情的;

  14、对外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

  15、对客户的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

  16、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虽客户仅向本单位投诉,但情节较重的;

  17、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省级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省直单位或区域电力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企业较大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8、其他较重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1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故意损坏公物,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故意损坏单位计算机网络及外围设备,造成网络运行事故的;

  7、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造成重大事故的;

  8、盗窃单位和他人财物,或贪腐、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的;

  9、因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中央媒体或全国主流媒体网站曝光,客户向国家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或同级单位投诉举报等,造成企业严重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1、内外勾结窃电的;

  12、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 违反商业秩序行为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较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

  2、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的;

  3、其他较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情节严重的`;

  2、在公司业务中,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金额较大的;

  3、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 违反社会秩序行为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有吸毒、赌博、卖淫、漂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的;

  2、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

  3、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一条 为规范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称谓,在公司系统统一为:根据员工违章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单位对员工的违章违纪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理和纪律处分。一般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较重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1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违纪并受警告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过处分;在2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较重违章违纪并受记过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大过处分;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2次较重违章违纪而记大过处分者,内外勾结窃电者,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的,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员工在安全生产中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管理办法》(赣电安【28】1号)执行;

  2、受通报批评:自通报批评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

  3、受警告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并工资下浮一岗;

  4、受记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4个月,并工资下浮二岗;

  5、受记大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6个月,并工资下浮三岗。

  第十五条 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单位竞聘、晋级和评先、评优工作(含参加上一级单位的招聘)。

  第十六条 员工被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处拘留、审查期间,停发其工资、奖金等薪酬,仅按所在地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员工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员工处分审批表》,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员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十八条 员工对违章违纪行为处分有异议的,可在15天之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员工违章违纪有上级管理规定的,是中共党员、干部的除按本《办法》予以追究外,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省公司对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管理的规范性约束文件,各专业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违章违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9年元月1日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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