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的人性化管理

时间:2022-11-18 10:30:4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晋商的人性化管理

  晋商在中国历史上曾显赫一时,是什么成就了晋商们近百年的辉煌与成功。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晋商的人性化管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明清两代“第一商帮”晋商的过人之处,不仅在于实现了“货通天下,汇通天下”,积累了大量财富,盖成了至今令人叹服的大院,更重要的还在于这种成功背后的制度。这套制度之所以有效,就在于它基于对人性的正确理解。

  身股制的人性特色

  说到“人性化管理”,人们就会想到尊重员工和善待员工。这的确是重要的,但决不是“人性化管理”的全部内容。人性不是简单的善恶之分,而是善与恶的结合。人性最本质的特点是利己。在一定的制度引导下,人性可以显示出善的一面,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但如果制度失误,人性也会显示恶的一面,为非作歹。制度就是要扬善抑恶,制度设计中的激励约束机制,正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晋商管理制度之所以人性化,制度设计的核心正显现于此。

  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要想让员工为企业作出贡献,不能只靠口号。有付出,才有回报,满足了员工的个人利益,员工才能显示出善的一面。“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企业发展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晋商明白这个道理,设计出了符合人性的身股制。

  身股制在现代称为分享制,即员工参与企业分红。在晋商的商号或票号中,员工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员工本人享受吃、住、用的供给制,还有发给员工养家的“辛金”。这部分收入与企业效益无关,即使企业亏损,也要由东家(所有者)承担。这就使员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另一部分是根据身股的多少分红,这一部分取决于企业效益。身股并不用员工出钱购买,而是东家根据员工的工龄、职务、业绩给的,而且也会调整。

  这种身股相当于现在只有分红权,但并不代表所有权的干股。人离开企业,身股也就不存在了。身股分红的收入是晋商员工的主要收入。“辛金”的标准是每年从10两银子到最高(大掌柜)100两银子,但分红要多得多。以晋商中的票号为例,有十几年工龄、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每年“辛金”为70两银子的员工,有身股5~6厘,平均每年可分红1000两银子。这相当于当年一个县令包括养廉银在内的一年全部合法收入。

  比钱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信任

  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活水平,是幸福的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个人利益。从人性的角度看,给钱当然是有效的激励。但钱并不代表一切,员工还需要得到尊重和信任,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晋商的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东家所代表的所有者只决定企业的大事,如大掌柜的任免和分配。而日常经营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任免、分号的设立、日常经营决策与管理等,完全交给大掌柜。

  大东家对大掌柜奉行“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原则,充分放权,不仅自己不干预,还不许自己的亲属(称为“三爷”的儿子、女婿与小舅子)进入自己的企业,以免干扰企业的经营。大东家对员工的关心还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给已去世的员工在两个账期(6~8年)内,仍可由家属以原身股参与分红,关心有困难的员工,等等。这种对员工的尊重,满足了员工的心理需求,实现了对员工另一种形式的激励。

  这种激励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两个好处。

  一是山西最优秀的人进入晋商商号或票号。雍正皇帝很早就发现,山西人的传统是把最优秀的孩子送去从商,而不是去读书、当官。但他并不知道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二是晋商员工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避免了败德行为,并使晋商中出现了一批职业道德高又精于业务的职业经理人。

  激励是要扬善的,但仅仅有激励远远不够。因为人利己的贪欲是无限的,再多的激励也不能完全消除人性中恶的一面。因此,要抑恶还必须有严格的制度,或者说是需要有泰罗制式的“管、卡、压”。记得一位教育学家曾说过,“没有惩罚就没有教育”。我想把这句话用于企业管理,就是“没有惩罚就没有管理”。晋商们明白,“大棒”与“胡萝卜”同样重要。

  有效的制度要有相应的惩罚

  制约人性恶的制度关键是权力制衡,即不存在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一种权力都有另一种权力来制约。在清代嘉庆、道光年间,晋商的企业已经实现了股份化。在这种企业中,最高的决策者是相对或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晋商中称为大东家。其他股东不参与决策,仅仅分红。但大东家的权力并不是绝对的,有两种制度来约束:一是大东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其他股东有撤股权,这种撤股权相当于今天的“用脚表决”。

  这种制约使大东家决策时极为谨慎,避免了决策引起的失误。大掌柜有独立经营权,但仍然要受大东家和社会的制约。他是大东家任命的,有任命权的人当然有免职权,换句话说,“帽子”在大东家手中。而且,他的身股也是大东家给的,调整权也在大东家手中。从社会的角度看,在当年的山西,做一个大掌柜是极有身份和地位的,一旦失去这个位置,其损失的不仅仅是物质。

  晋商对员工有严格的行为规范,通常称为“铺规”或者“号规”。各家的行为规范不尽相同,一般被归纳为“十不准”,包括不准携家属上任,不准宿娼、捧戏子,不准赌博,不准懈怠号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假公济私,不准私蓄放贷,不准盗窃,不准打架斗殴等。此外,晋商还有一套相当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如类似于现代复式记账的“龙门账”,银票的印制、密押和销毁程序,总号监督分号的“巡庄制”,等等。

  一种制度要有效,必须有相应的惩罚。晋商为了制度的实施,严格实行“用乡不用亲”的原则,不许股东的亲属进入企业,也不许股东的大掌柜推荐人。一旦有违规者坚决开除,而且,各家晋商之间有一种约定,在一家违规被开除者,其他各家永远不能录用。这就意味着,违规者会永远失去在晋商企业中工作的机会。当时,没有一个行业比从商的地位和收入更高。被一家开除就意味人生的彻底失败。如此高的违规代价,谁敢不受约束?

  这种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确起到了有效作用。就晋商最辉煌的票号业而言,在其将近百年的经营中,共经手银子十多亿两,几乎没有发生过被诈骗、内部人挟款潜逃等现代社会并不罕见的败德事件。仅有的一起三人私分救灾款事件,由于严格的财务制度而被查出,并严惩了当事人。

  晋商是明清那个时代和山西那个地方的特殊产物,晋商的模式不能克隆。同样,作为晋商管理制度出发点的人性也是当时山西人的人性。今天的人性与当时的人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就是文学家爱说的“永恒的人性”。但在不同时代、不同地方,共同人性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对企业家来说,重要的还是认识自己企业员工具体的人性。从这一点出发,每个企业都会制定出适合自己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出比晋尚更辉煌的事业。

  晋商特征

  利润封建化特征

  一是封建政府把他们作为政府推行财政政策和提供军协饷供应的工具;

  二是商人与封建政府之间有着不一般的相互结托关系;

  三是利润的封建化。

  所谓山西商人作为政府推行财政政策和军协饷供应的工具,主要是指其中的大商人,即皇商、官商、大盐商、洋铜商等。如开中法的实行,就是明政府为北方边镇军队筹集军饷,实行由商人提供边镇军队粮、布饷需,换取盐引,到指定盐场支盐和贩运盐斤。明政府通过这一办法的实施,既解决了北方边镇军饷,又收到了盐税,而山西商人也因此而兴起。

  入清后,清政府则把山西视作“商贾之途”,是“财赋有出”之地,另眼看待。清王朝在为巩固其政权所进行的平定三藩之乱、平定准噶尔部噶尔丹叛乱、平定大小金川叛乱,及在镇压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太平天国、捻军起义等的军事行动中,都得到了山西商人在财政上的支持。在清代的皇商中,最著名、资本最雄厚的是山西介休范氏。范氏除了为内务府来办宫廷用品外,从康熙到乾隆年间又为清政府运送军粮,建立了功勋。当清廷制钱用铜奇缺时,范氏又作为最大的`洋铜商,往返于东土与东瀛间。

  山西票号创立后,山西商人又为清廷代垫代办汇兑军协饷、筹借汇兑抵还外债、代理部分省关的财政金库等。光绪二十六年(1900)庚子事变发生,西太后、光绪帝西逃,途经山西时,又由山西商人借银40万两,以解皇室经济开支燃眉之急。事后,清廷令各省解京饷款,改汇山西票号老庄——平遥、祁县、太谷,顿时山西平、祁、太票号总号成了清廷总出纳。次年,西太后、光绪帝由陕返京,仍由山西票号继办“回銮差款”汇兑。所以有人说:“山西票号是清廷的财政部”,此话是有一定道理的。

  山西商人与封建政府之间的结托关系,表现形式很多,如明代扬州盐商,商籍有山西而无安徽,正是山西商人与政府有着特殊关系,政府优待山西商人而歧视徽商之明证。入清后,借着前期对后金叛乱政权输送物资,甚至传递文书情报的关系,山西商人在政治方面的优势更加强大,徽商为了争取上风,不得不采取交际方式笼络政府官员。(参见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内在超越之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山西商人也与清政府达到了如胶似漆的地步。以山西票号来说,他们先从经济上帮助穷儒寒士入都应试和走马上任。儒士一旦考中,票号便利用其关系代为运动,放任外官。这些靠票号从经济上帮助走上官场的儒士,以后便成为与票号有着特殊关系的官员。

  山西票号还为一些人代办代垫捐纳官职。咸丰时,清政府为筹集军饷,大开捐纳鬻官之门,规定文官可至道台,武官可至游击、京堂二品、各部郎中,鬻实官和虚衔。山西票号乘机居间揽办,对捐官者票号予以保守秘密,而票号也得到了官僚的庇护。对于在任的王公大臣,山西票号更是施尽手段交结。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称:“票庄与官僚的私下交结,更多趣闻。……在京的几个大的票庄,拉拢王公大臣,在外省的码头,不啻为督抚的司库。”最著名者,如蔚盛长交好庆亲王,百川通交好张之洞,协同庆交好董福祥,志成信交好粤海关监督某氏,大德通交结赵尔巽和庆亲王,三晋源交结岑春煊,日升昌交结历任粤海关监督、庆亲王、伦贝子、振贝子和赵舒翘等。据说张之洞因母守制三年后,从原籍赴京想谋取更高官位。为了订通关节,张曾拜访日升昌票号,想借银十万两,日升昌因数目大未能爽快答复。张又改去协同庆票号,该号经理早已派人打听到张去日升昌之用意,对张的要求满口允承,并声称:十万银不算什么,但不可能一下用完,不如立个折子,用多少,取多少,不必限定数字。张闻言大喜。而经理的打算是,既拉拢住张,又看张究竟能出任什么官,借银也可随机应变。

  后来张放任两广总督,张便把两广财粮国税均交协同庆解交,协同庆因此三四年就盈利百万银两。山西票号还为封建官吏窝藏赃款。如安徽芜湖道童谣圃,在卸任还乡时,将搜刮来的十万两赃银,交蔚丰厚票号汇回重庆,每年支取一万两,十年交完,而不计利息。重瑶圃放弃利息,表面看来有些损失,实际上他是因为从数千里外运回重庆银十万两,不仅运费浩大,而且有风险,赃银一旦被人发觉或被御史弹劾,不但银子保不住,本人也会身陷囹圄,甚至遭杀身之祸,但与票号勾结起来,采取汇兑办法,则可保无虞。

  山西票号利用其与封建官吏的交结,对扩大业务和谋取利润带来了好处。如各省解部款项,原来是由各省直接向中央户部解款。但是手续繁杂,户部财库人员常常挑剔、刁难。山西票号却不同,他们上结尚书、郎中,下交门房、库兵,手续娴熟,关系甚广,交款毫无阻挡。所以各省皆把通过山西票号解款,视为捷径。山西票号解款,自库兵以至郎中,皆有分例,每逢年节也必赠款,年关时节,自旧历12月20日起至30日止,每日二三辆轿车,专门送礼,自管事至老妈子,都有名单,按名奉送。票号交结王公大人也有讲究,多请王公大人到名为“相公”的地方会面,这里酒席讲究,招待殷勤,屋内布置精致、雅静。他们绝对不到妓馆等下流交际场,因为这些地方高位者不敢涉足。由上可见,山西商人极尽其交结封建官吏之能事,与封建官吏建立了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的关系。

  由此,晋商成为商人中最保守落后的一群代表,他们的全部商业行为也基本是靠着搞垄断和特权交易,所取得的利益也不是用于投资或再生产,而是运回老家修宅买地。

  山西商人虽然富有,但其资本投向产业却是个别现象,而且多在清末民初,并未出现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大趋势,商业资本仍然停留在流通领域。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产业利润低、商业利润高之故。明清山西商人利润的去向,因资料短缺,无具体数量统计。不过,明人宋应星《野议·盐政议》略有记载,《野议·盐政议》称: 商之有本者,大抵属秦、晋与徽郡三方之人。万历盛时,资本在广陵者不啻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生九百万两,只以百万输帑,而以三百万充无妄费,公私俱足,波及僧、道、丐、佣、桥梁、楼宇,当余五百万,各商肥家润身,使之不尽,而用之不竭。至今可想见其盛也。 宋应星讲得是明朝万历时,秦、晋及徽盐商在广陵(扬州)获利情况,即盐商资本3000万两,每年可获利 900万两,这些利润用在输帑(纳国家税银)一百万两,无妄费(僧、道、丐、佣、桥梁、楼宇等)三百万两,各商肥家润身五百万两。这就是说,明代山西、陕西和安徽盐商,其利润有40%以上用以课税、建祠堂等方面,也就是用在了加强封建势力的各项事业中。入清以后,这种状况又远远超过明代。

  主要表现

  具体来说,明清山西商人利润的封建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捐输助饷。前已有述,这里不再赘述。这些捐输银两,主要为清政府的军饷军需所用,起到了支持政府的财政,维护封建政权的作用。

  二、购置土地。封建社会后期商业资本发展的道路,在西欧一般都转化为产业资本,但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的资本仍然遵循“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购置土地。如明代蒲州商人范世逵经商西北,“义而资益巨,占良田数百亩”。(张四维《条麓堂集》卷28)入清后,山西商人购置土地更是普遍。乾隆时,浑源、榆次二州县富商大贾“且多置买田地”。乾隆五十一年(1786),河南连年荒歉,有恒产之家将地亩贱价售卖,“山西富户闻风赴豫,乘机放价,准折地亩取利”。(《清高宗实录》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道光时,长治宋良弼经商洛阳,值岁饥,当地人多鬻田他徙,宋良弼“以贱值得膏腴田数百亩”。(光绪《长治县志》卷六《列传》)曲沃县商人彭太,在河南南阳经商获利几十万银两,购田置地,数年内土地猛增到六百多顷。

  三、转化为高利贷资本。这是一种古老的生息资本,是为榨取高额利息而放贷放给他人使用的资本,其形式繁多,有印子钱、驴打滚、典当、放青苗等。乾隆五十一年(1786),河南连年歉收,“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利放债。”(《清高宗实录》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近人卫聚贤说:“明末清初,凡中国的典当业,大半系山西人经理。”(卫聚贤《山西票号史》)康熙时,全国有当铺22357家,山西一省就有当铺4695家,占全国当铺家数的21%。高利贷资本对小生产者敲骨吸髓的剥削,使众多的手工业者资金积累不足,无法扩大再生产。所以说,商业资本转化为高利贷资本,是走上了畸形发展道路。

  四、窖藏。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其地燥,故不腐,其土坚,故不崩。山西富商多利用地窖藏其物资或银两。明人谢肇制说:“三晋富家,藏粟数百万石,皆窖而封之。”(谢肇制《五杂俎》)入清后,山西“民家多有储蓄”。山西平阳府亢氏,“家巨富,仓廪多至数千”。清后期,山西富商窖藏多为银两。如山西祁县富商渠源祯,人称“旺财主”,资产三四百万两,他认为获取高额利润后,再投资不如窖藏保险,竟从其办的票号中抽出大量股金窖藏起来,估计藏银达百万两以上。辛亥革命后,阎锡山一次就向渠氏“借银”30万两。

  五、作为宗族活动和封建慈善事业开支。如定襄县邢大绪,服贾漠北,致富后即志在行善,“族中旧无祠堂,公偕众建立;村西旧无文昌阁、财神阁,公偕众修之”。(定襄《邢氏族谱》卷二)盂县张芝,贩帽致富,尝出金建“崔府君祠……县治西关帝庙”。盂县张炽昌,贸易关东,“一时侪辈推为巨擘”,“平生性气慷慨,迎辉门外关帝庙张氏所创也”。(盂阳《续修张氏族谱》)祁县人阎成兰,行商朔平、归化,乾隆十二年(1747),于井陉县捐己资,命子督工四年,修大石桥14孔,车马通行,临终又命其孙补修,并建河神庙等等。(乾隆《祁县志》卷九《人物》)

  六、奢侈消费。明清以来,山西商人的经济实力雄厚,其生活奢侈不亚于大官僚、地主。据载:他们“自数百万数十万之家相望,饰亭台,聚古玩,买姣童于吴闾,购美玉于燕赵,比比也,纵博博,蓄优伶,宾从杂沓,一言之悦,乾没万金不问。”(王锡纶《怡青堂诗文集》卷二,引自《近代的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大盐商亢氏在其家乡平阳府(今临汾)建亢园,“园大十里,树石池台,幽深如通,间有婢媵出窥,皆吴中妆束也。……康熙中,长生殿传奇出,命家伶演之,一切器用费镪四十余万。”(梁恭辰《池上草堂笔记》)亢氏在扬州的小秦淮也建造了亢园,其“长里许,……临河造屋一百间,土人呼为百间房”。(李斗《扬州画舫录》卷九)汾阳何以恭,父以商起家,“父殁,事继母孝,两弟皆继母出,性豪侈,母复纵之,恣其挥霍,后家日落”。(光绪《山西通志》卷 140)太谷曹氏家族,传至曹克让时,生活糜烂,全家大小每日山珍海味,每逢婚丧嫁娶喜庆之日,大摆宴席。男女老少家中平日存储鸦片达万两以上。家中佣人有三百多人,每年家用开支在十万元以上。曹氏入不敷出,最后终因挥霍浪费而破产。

  总之,明清晋商资本的运转方式,是与封建地主制经济结构完全协调的,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一个环节,是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

  明清山西商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他们用货币——商品—一货币的活动方式,以交换为手段,将其触角所及的人和物,统统装到商品经济的车子上来,推动他们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不断前进。

  山西商人集团及其资本,本来就是应地主制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链条运转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在这个链条的运动中起着推动和润滑的作用”,在这种经济体制下,“这个集团及其资本越是巨大,其地主制经济的属性,或者说其封建性,就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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